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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拐卖儿童案

来源:行政法律网 作者: 时间:2012-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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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

  1999年6月27日中午,被告人张某与赵晓东(已判刑)等人经预谋后,伙同他人将暂住在本市丰台区岳家楼212号的被害人黄河之子黄国庆(时年1岁半)拐骗,并由赵晓东以人民币15000元的价格将黄国庆卖给河北省蠡县留史镇居民付大平,被告人张某分得赃款人民币 3900余元。公安人员已将黄国庆解救回家。后被告人张某被抓获。

  【裁判】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牟利为目的,伙同他人拐卖儿童,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依法应予处罚。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犯拐卖儿童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张某犯罪时尚未成年,依法予以减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张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千九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理分析】

  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本罪是选择性罪名,可分解为拐卖妇女罪与拐卖儿童罪。借助此案例,我们意在分析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构成要件、对其的认定以及处罚。

  一、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构成要件

  1、客观构成要件为,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

  第一、行为对象仅限于妇女与儿童。注意,此处的儿童是指不满14周岁的男女,拐卖已满14周岁的男性公民的行为,不成立本罪,符合其他犯罪构成的,可按其他犯罪论处。

  另外还需注意,出卖捡拾的婴儿的,成立拐卖儿童罪;出卖亲生子女或者所收养的子女的行为,也构成本罪。

  第二、行为内容为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只要实施上述其中一种行为的,就构成本罪。以贩卖牟利为目的“收养”子女的,应以拐卖儿童罪论处。同时实施上述几种行为的,或者既拐卖妇女又拐卖儿童的,只构成一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第三、由于本罪是侵犯妇女、儿童人身自由的犯罪,所以,如果拐卖行为得到了妇女的同意,就阻却行为的违法性,不应以犯罪论处。但是,拐卖儿童的,即使征得儿童同意,也成立拐卖儿童罪。

  2、主观构成要件除故意外,还要求以出卖为目的。在共同犯罪案件中,没有出卖目的的人认识到他人具有出卖目的,并参与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的,成立本罪的共犯。

  二、、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认定

  1、拐卖妇女、儿童罪包括以出卖为目的“绑架”妇女、儿童的行为,但这里的“绑架”与绑架罪中的“绑架”只是外形相似,性质不同。关键区别在于:拐卖妇女、儿童罪以出卖为目的,绑架罪以勒索财务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

  2、以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拐卖妇女、儿童的,不成立犯罪;但是,如果在拐卖妇女、儿童的过程中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的,应以强奸罪论处。

  三、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对于其中的(七),是指由于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但是,如果对被害人进行故意杀害、伤害,则应当将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与拐卖妇女、儿童罪实行并罚。

  综合上述理论,来考查本案。被告人张某与赵晓东(已判刑)等人经预谋后,伙同他人将黄国庆(时年1岁半)拐骗,并将其卖与他人,构成共同犯罪,张某的行为符合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构成要件,对其判定拐卖儿童罪是适当的。但考虑到张某未成年,已满16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又根据拐卖儿童罪五年到十年的量刑期间,综合张某在共同犯罪中的角色(非主犯)和作用,对其减轻处罚,在法定刑期之下判处四年有期徒刑是合理的。

  【法理风险提示及防范】

  拐卖妇女、儿童罪侵犯了妇女和儿童的人身自由,实务中对其打击力度较大,而且本罪易与强奸、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罪发生关联,在实务中也是比较难以认定的罪名。本节案例分析借助于对张某拐卖儿童罪的评析,阐述了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构成要件、对其的认定以及处罚,以期读者对其有基本的认识和了解。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一条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李进

首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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