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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职责、职权及三者之间的关系

来源:行政法律网 作者: 时间:2012-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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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认为正确界定滥用职权罪的行为方式必须以职责的基本属性为依据并区分职务、职责、职权明确三者之间的关系。

  1、职务指一定的人员在一定的工作职位或岗位上所承担的任务或事务。或者说,职务就是一定职位或岗位上的人员为实现某一明确目的而从事的工作行为。这种行为可以发生在一定的“人”与“人”之间,也可以发生在一定的“人”与“物”之间,是一定的工作任务、工作方法与工作质量与数量要求的综合。

  2、职责即职务责任。是指在一定的工作岗位上从事一定职务活动的人员所应承担的行为后果、影响以及所允诺履行的义务与责任等。就国家行政机关而言,公务员的职责具有两重含义:一是指公务活动中的行政责任;二是指公务活动中的法律责任。这两种责任往往同时包含于一种行政行为之中,而且将产生两种不同的责任后果与影响。公务员受国家委托从事行政公务活动,执行行政权力,其每一行政措施或行政行为,一方面属于行政公务范畴,因而产生直接或间接地行政效应,另一方面又会涉及到行政法规或其它法规,因而产生直接间接地法律效应,两种效应意味着两种后果与两种责任。这是国家行政机关中的职责含义的主要特点。

  3、所谓职权是指一定的职权一定的工作职位或岗位中所包含或所拥有权力或权限,是通过任职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和表现的,是一种与职位相联系的制度化的权力。其主要特点是:职权是国家赋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从事公务活动时所具有的一种资格,以及可以依法做出一定行为的权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其所从事的公务活动,不得随意拒绝或放弃行使其职权,也不得滥用其职权,否则即构成渎职行为而要承担法律责任后果。

  通过对职务、职责、职权的分析我们认为滥用职权的行为方式必须以此为基础,因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具有一定职务拥有一定职权承担一定职责的行为主体,其滥用的对象是职权还是职责所确定的义务,直接关系到其行为的表现形式及行为方式中的作为和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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