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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罪的危害后果

来源:行政法律网 作者: 时间:2012-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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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滥用职权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滥用职权行为必须实际发生了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也即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属于结果犯,1999年 8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滥用职权罪的立案标准: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3、造成有关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产、严重亏损、破产的;4、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5、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6、询私舞弊,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在新刑法典没有明确规定滥用职权罪的重大损失危害后果的标准之前,和最高司法机关没有对此重新作明确解释的情况下,我们认为滥用职权罪、重大损失的标准应以此司法解释为准。要说明的是,滥用职权罪在客观方面还要表现为滥用职权行为与重大损失的客观危害后果之间存在刑法因果关系,也即只有滥用职权行为与重大损失的客观危害后果之间存在刑法因果关系,才可以据此追究行为人滥用职权罪的刑事责任;如果滥用职权行为与重大损失的客观结果之间不存在刑法因果关系,那么尽管客观上存在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的行为和重大损失的客观危害后果,也不能据此追究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行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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