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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罪的取证要点

来源:行政法律网 作者: 时间:2012-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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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滥用职权罪的特点,我们认为对滥用职权案件在取证时,特别要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一)认真收集损害后果的证据

  是否发生损害后果、程度如何等,是认定滥用职权罪及准确量刑的关键。在收集证据时,要按照滥用职权罪立案标准的规定,注意围绕如下几个方面来收集认定损害后果的证据:

  1.全面收集经济损失结果的证据。经济损失,包括案发后已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可通过所造成的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损失情况,对损失数额进行客观界定。直接经济损失的认定,应以检察机关立案时已无法挽回的损失为限来进行计算。

  2.查清人身伤亡结果,包括死亡人数、重伤人数和轻伤人数。

  3.查清给国家的信誉或社会影响所造成的损害程度。

  (二)认真收集有关犯罪嫌疑人职责范围的证据

  犯罪嫌疑人的职责范围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滥用职权罪的关键,如果犯罪嫌疑人不具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责,则不能成为滥用职权犯罪的主体,也就不能按照滥用职权罪处理。因此,收集滥用职权犯罪案件证据时,务必查清行为人的职责范围。从实际工作看,行为人的职责包括法定职责、职务性职责、授权性职责和公认性职责。查明行为人是否违反有关规定不正当行使职权或超越职权,是确认行为人是否构成滥用职权罪的必要条件之一。查清行为人的职责,对于是否追究行为人滥用职权罪的责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侦查工作中要注意查清:

  1.行为人的法定职责,即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责。在取证时应注意查清行为人担任何种法定职务,行使何种法定职责。

  2.行为人的基本职责,即由行为人所在单位及系统制定的、行为人在其工作岗位上应遵守的具体规定和制度所确立的工作职责。

  3.授权性职责,主要包括国家机关对其正式编制的工作人员为完成某项工作授予的职责和权限,以及国家机关因工作需要授予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4.公认性职责。在行为人没有上述职责的情况下,还应查清行为人的公认职责或惯例职责,即行为人从事某一项公务性活动所应遵守的约定俗成的职责。

  (三)认真收集危害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证据

  滥用职权案件造成危害后果的原因往往比较复杂,包含着多种因素,只有行为人的滥用职权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存在必然的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联系时,行为人才应承担刑事责任。查明滥用职权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首先要把造成这一危害结果的各种因素诸如人为因素、市场因素、自然因素等逐一列出。其次,在列出的各种因素中,区分哪些是原因、哪些是条件,将条件加以排除。再次,在找出的原因中,审查有无行为人滥用职权的行为,如果有就要进一步查明其行为是主要原因还是次要原因。

  (四)认真收集行为人行为与职责关系的证据

  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之所以构成滥用职权罪,往往是行为超越职权或不正当行使职权所致。因此,查清行为人滥用职权行为与其应承担的责任,对认定滥用职权罪具有重要作用。在收集这方面的证据时,主要查清:

  1.行为人超越职权的行为,即行为人不正确行使职权时已经逾越了其职权范围;

  2.行为人不正当地、胡乱地行使职权的行为,即行为人的职责有明确规定,而行为人不正当地利用职权实施了违反法律、政策及有关规定的行为;

  3.行为人在行使职权中徇私舞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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