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水利变压器却造成电力设备损坏该如何量刑
来源: 作者: 时间:2012-08-27
一、案情概况:
刘某和张某系外地来京务工人员,两人贪图钱财,竟打上了盗窃水利变压器的主意,2010年8月初的某天,刘某、张某伙同他人驾车到平谷区夏各庄镇,采用钳子、扳手卸变压器等手段,将平谷区供电局所属的正在使用的水利变压器盗走。2010年9月8日,二人又驾车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白家务乡,将廊坊市供水总公司所属水利变压器盗走,在驾车返回途中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被盗变压器价值共计人民币2万多元。
二、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张某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均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鉴于被告人张某积极退赔了事主的经济损失,且二被告人均自愿认罪,故对二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平谷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二被告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和有期徒刑三年零四个月。
三、北京刑事律师点评: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破坏电力设备罪,是指故意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该罪所侵犯的客体属于公共安全,犯罪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所谓电力设备,是指用于发电、供电、输电、变电的各种设备,包括电力电缆线路,架空、地下、水底电力电缆、电缆管道、电缆隧道、电缆沟、电缆桥、电缆井、电力线路上的变压器、断路器、刀闸、避雷器、互感器、熔断器、计量仪表装置、配电室、箱式变电站及附属设施。犯本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就本案而言,两名犯罪分子盗窃正在使用中的水利变压器,价值人民币2万多元,已经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在两名犯罪分子被抓获归案后,张某积极退赔了事主的经济损失,最终比没有积极退赔的刘某少判了两个月,这是为什么呢?法院这样的判决主要是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该指导意见规定,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也就是说,如果犯罪分子能通过积极的向受害方进行经济赔偿、减少其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法院是可以考虑对其从轻处罚的,因此,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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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燕薪律师,男,汉族,硕士,北京来硕事务所主任,执业证号:11101200510330274。 刑事律师团执业理念: 古希腊思想家柏拉图曾... [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