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燕薪刑事法律网 > 成功案例

成功为挪用公款案的被告人做无罪辩护

来源: 作者: 时间:2013-08-29

如果您还有法律疑问,您可以直接电话咨询燕薪律师咨询电话:13601297308

  案件简述: 挪用单位资金供其他国有单位使用,个人没有谋取利益,张**的行为不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即没有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因此,张**挪用公款的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案情简介:1995年10月,张**是某事业单位的会计,碍于朋友的面子,擅自挪用本单位公款三十万元,以转帐支票的形式交于该朋友孩子主管经营的甲单位使用,后甲单位陆续归还了某事业单位上述三十万元。甲单位及张**的朋友均未给张**任何好处,也未曾许诺过任何好处,张**本人也从未索要过好处。2003年,检察院在办理一刑事案件中,发现了张**挪用公款的情况,侦查终结后,以挪用公款罪向法院提起了公诉。

  办案分析:

  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了挪用公款罪三种不同的情形,但基本的前提只有一个,即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2002年4月28日)明确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包括: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它单位使用的,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而该案中,张**碍于朋友的情面,无奈出具了三十万元的转帐支票交给在甲单位工作的朋友的孩子李**,李**又将支票交于甲单位会计。支票上填写的收款人为甲单位,支票款项的实际使用人也是甲单位,最后还款的仍是甲单位。我通过工商登记查询得知甲单位的企业性质是国有企业。同时,从甲单位的的财务凭证中也看到其帐面显示是对某事业单位的借款。

  同时,案件卷宗材料中均显示:甲单位及张**的朋友均未给张**任何好处,也未曾许诺过任何好处,张**本人也从未索要过好处。

  综合以上情况分析,被告人张**挪用单位资金供其他国有单位使用,个人没有谋取利益。所以,张**的行为不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即没有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因此,张**挪用公款的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于是,我决定为张**做无罪辩护。

  处理结果:案件经过两次庭审,办案法官同上级法院的法官认真研究了案情并沟通后,同意我的辩护意见。后经法院与检察院协调,检察院撤销了对张**的起诉。

首席律师

燕薪律师

地区:北京-东城区

手机:13601297308

邮箱:yanxin@laishuolaw.com

执业证号:11101200510330274

执业机构:北京来硕律师

简介: 燕薪律师,男,汉族,硕士,北京来硕事务所主任,执业证号:11101200510330274。 刑事律师团执业理念: 古希腊思想家柏拉图曾... [详细]

Copyright◎2012-2022 来硕刑事律师团 京ICP备11039637号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西路国创产业园F201 手机:13601297308 E-mail:yanxin@laishuolaw.com

技术支持:文薪网络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