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案成功辩护为缓刑
来源: 作者: 时间:2013-08-29
案件简述: 检察院以魏某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罪起诉到法院,经过律师辩护,魏某被判缓刑,不用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 2006年7月,魏某被人民检察院以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罪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追究其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刑事责任.受害人向其索赔十余万元.当事人找到我,聘请我为其辩护.律师在接受委托后,通过向当事人了解案情,认真阅卷,认为魏某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罪,在法庭上为其做了罪轻辩护.1.交警大队所做的责任认定不公平.双方应当负同等责任,魏某不应当负主要责任.2.事故发生在1998年11月,早已超过了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不应当再负刑事责任.3.魏某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判决.4.魏某早已在2000年已经被人民法院民庭判决赔偿受害人5万元.且在执行过程中已经和受害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受害人已不再要求追究其任何法律责任.5.魏某在案发时也被撞伤,是魏某的未成年儿子将车开走,而不是魏某开走的车.是其儿子把魏某拉到诊所进行了救治,而不是为了逃避法律的追究.<<刑法>>规定的交通肇事逃逸是指犯罪嫌疑人为了逃避法律的追究而离开现场的行为.根据当天事发的经过,魏某已被撞晕,失去了判断力,虽然离开了现场,但是是被儿子拉走去医治.且第二天就去交警队报了案.魏某没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法院最终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魏某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罪,判处魏某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一年执行,魏某不用再赔偿受害人的损失.被告人魏某因不用再服实刑,也不用经济赔偿,所以没有再提起上诉.但律师认为,法院的判决有待商榷,不应当再判处魏某任何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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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燕薪律师,男,汉族,硕士,北京来硕事务所主任,执业证号:11101200510330274。 刑事律师团执业理念: 古希腊思想家柏拉图曾... [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