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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导致二死二伤,成功辩护获缓刑

来源: 作者: 时间:2013-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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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概述】

  2009年12月21日9时5分许,我的当事人王某驾驶着“桑塔纳”轿车搭载着三名同事,行驶在路上,当行驶至新津县邓双连接线“好地方”鱼庄门前段路时,由于我的当事人驾车精力不集中,临危措施不当,将同向前方右侧非机动车道内行走的两名行人撞倒,致使被撞的两行人在翻滚的过程中将前方两行人撞到,造成前两名行人当场死亡,后两位行人受伤的交通事故。后经认定,我的当事人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我的当事人积极投案自首,并积极对受害者及受害者的家属予以赔付。

  【一审结果】

  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对当事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辩护思路】

  我的当事人因驾车精力不集中,临危措施不当,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了二人死亡,二人受伤的后果,依照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将会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然而,当我仔细的分析案情后发现,如果我们能在事后做到积极赔偿并能得到谅解,我的当事人将会有减轻处罚和宣告缓刑的可能。有了以上的思路做提示,我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 当事人有自首情节。

  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有自首情节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我的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主动地打了急救电话和报警电话,并在事后的询问中主动交代了自己的罪行。为了证明以上事实的存在,我主要收集了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和移动公司的电话详单查询作为证据。

  2、 对受害者及其亲属积极进行足额赔偿,并取得谅解。

  事后,在我的沟通下,当事人一方积极地对受害者及其家属进行了足额赔偿,先后共赔偿了54万6千8百余元。与此同时也获得了受害者及其家属的谅解解,并制作了谅解书。

  3、 当事人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因与服用药物有一定的联系,系偶然事件,因此,请求从轻量刑。

  通过我对当事人的会见,我了解到,案发的前一天晚上,我的当事人因为轻微的发烧服用了大量的药物,从药物的说明书和医生开的诊断书上均可以看出,当事人服用的药物的不良反应都出现了“偶见头痛、头昏”的症状。

  4、 我的当事人平日里品行良好,遵纪守法,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且家庭的日常生活也都需要依靠当事人的维系。

  为此,我在当事人所居住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了当事人的情况说明,其间,表明了当事人的家庭困难情况以及平日里当事人的良好表现。此外,当事人所工作的单位也出具了一份情况说明。均表明了我的当事人平日里品德良好,遵纪守法,兢兢业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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