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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成功的未成年人犯罪辩护

来源: 作者: 时间:2013-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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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简述: 案情简介:兰某某本是一名中学生,应坐在明亮的教室聆听老师的教诲,令人遗憾的是他中途退学,在社会上流荡时认识了一个叫时小华的19岁青年,时小华开一家电动车修车铺,经常收购黑车。兰某某跟他学到了一个“发财的捷径”,去盗车然后卖给时小华。2008年10月15日晚兰某某伙同其女友盗了3辆自行车,当其牵车回去的路上,被巡防队员发现,经盘问发现其有盗窃的重大嫌疑,就交公安机关讯问,二人对其盗窃行为供认不悔,随被逮捕。不久金明区检察院移交金明区法院进行公诉。主审法官指定本律师为未成年人兰某某辩护,本律师结。

  案情简介:兰某某本是一名中学生,应坐在明亮的教室聆听老师的教诲,令人遗憾的是他中途退学,在社会上流荡时认识了一个叫时小华的19岁青年,时小华开一家电动车修车铺,经常收购黑车。兰某某跟他学到了一个“发财的捷径”,去盗车然后卖给时小华。 2008年10月15日晚兰某某伙同其女友盗了3辆自行车,当其牵车回去的路上,被巡防队员发现,经盘问发现其有盗窃的重大嫌疑,就交公安机关讯问,二人对其盗窃行为供认不悔,随被逮捕。不久金明区检察院移交金明区法院进行公诉。主审法官指定本律师为未成年人兰某某辩护,本律师结束指定后就即使阅卷和会见兰某某,其中几个情节引起我的注意,兰某某曾配合公安机关抓捕4名同案犯,这应是立功情节,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可公安卷却只字未提,我及时找庭长交谈,据理力争,终于说服了庭长,采纳了我的意见,认定兰某某立功情节成立,判决时对兰某某予以从轻处罚。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受金明区援助中心的指派并经被告人兰某某的同意担任其辩护人,依法出庭辩护。开庭前辩护人认真阅读了卷宗并依法会见了被告人。通过刚才的庭审,辩护人认为本案事实基本清楚、罪名定性准确,现就有关从轻、减轻情节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 被告人兰某某实施犯罪行为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从轻减或者轻处罚。

  被告人生于1990 年11月06 日,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在2008年10 月15 日以前,此时尚未满十八周岁,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 被告人兰某某具有立功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在刚才的庭审中兰某某供述,他在被公安人员抓捕以后,不仅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而且还揭发了时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等人的犯罪行为,具体包括:

  1,时某某、李某某去情人岛实施抢劫的过程。

  2 时某某、王某某、李某某、何某某去梁苑车库偷车。

  3 时某某、王某某在新华街厕所旁边偷一辆电动三轮车。

  因为兰某某与上述几人经常在一起,对他们的犯罪行为有所了解,并如实回报给了公安人员,让公安人员及时掌握了上述人员的犯罪线索,经过公安人员的侦察,上述线索已被落实。为侦破此案提供了帮助,应认定为立功行为。

  另外被告人兰某某还协助公安人员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兰某某在公安机关供述和揭发了多名犯罪嫌疑人,这些人住的比较分散,不利抓捕。为了让这些人尽快归案,被告人兰某某就带领公安人员对其他犯罪嫌疑人进行了一一抓捕,无一逃脱。

  以上事实说明被告人兰某某积极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属立功情节,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 被告人兰某某主观恶性不大,盗窃数额超过犯罪标准相对较小。

  兰向犯罪道路是多种因素造成的,其中一个重要因素就是有关机关对游戏厅和网吧管理不严,使这些未成年人随意进出,最后沉溺于网络游戏不能自拔,当没有钱玩的时候就无视法律的惩罚铤而走险,他把偷的东西销赃以后,大部分赃款用于打游戏,被告人盗窃的唯一动机就是玩游戏,这说明其主观恶性较小。

  被告人兰某某盗窃的赃物数量不大,包括:一辆电动车、一辆摩托车、三辆自行车,经过物价部门鉴定总价值为1080元,开封构成盗窃罪的标准为800元,高出这个标准280元.数量不大,对社会的危害性相对较小。

  三 被告人兰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有明显是悔罪表现。

  被告人兰某某从侦查阶段到审判阶段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态度较好,能够认清自己的行为给社会和他人带来的危害,多次表示一定改过自新,可见其悔罪彻底。

  综上所述,被告人兰某某犯罪时不满18周岁,具有立功情节,能坦白自己的罪行,主观恶性较小且悔过彻底,恳请法院依照‘“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对被告人兰某某能从轻处罚,使他早日回归社会,学一技之长,报效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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