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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豆浆血案”杀死7岁男童案主犯一审获死刑

来源: 作者: 时间:2013-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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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生于2011年7月、震惊全国的洛南“豆浆血案”,昨日公布一审判决结果:因犯故意杀人罪,21岁的被告人杨某被判死刑,另一名被告人李某被判有期徒刑12年。长达12页、7000余字的判决书还披露了这起“一杯豆浆引发的血案”中的一些细节:两名被告在谋害7岁男童前,曾“邀请”另一名女孩参与被拒绝。

  曾开座谈会征求量刑意见

  今年1月10日,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由于此案社会关注度极高,且其中一名被告人案发时不足15岁,系未成年人,因此专门召集座谈会征求量刑意见。1月16日,该院作出一审判决,并于昨日上午派员向两名被告人宣读判决书:被告人杨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李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李某因被害的7岁男童在玩耍时,将豆浆、瓜子皮弄到其身上,为泄私愤,采取扼颈、用石块击打等极其残忍的手段杀死男童,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严惩。

  在一审中,被告人杨某的辩护人曾提出,杨某认罪态度好,其实施犯罪系受到李某唆使,属激情杀人,建议法庭从轻处罚。法院审理查明,在共同犯罪中,虽然被告人李某首起犯意,怂恿被告人杨某实施犯罪,但杨某行为积极、主动,持石块致死被害人亦是其一人行为,且不符合激情杀人特征,虽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但其手段极其残忍,后果严重,不宜从轻处罚。

  同时,法院查明,被告人李某在共同犯罪中,首起犯意,唆使、帮助被告人杨某实施犯罪,但因其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且实施犯罪时未满十六周岁,案发后,其监护人亦能对被害人亲属做部分经济赔偿,有悔罪表现,故对其减轻处罚。

  被害男童家属获赔1.7万余元

  记者注意到,在这份长达12页、7000余字的判决书中,还披露了大量公检机关侦查该案中的细节。2011年7月9日下午1时许,被害男童在玩耍时将袋装豆浆溅到杨某、李某等人身上,杨某曾拿出一个小刀子,“吓唬小孩,说要把他弄死”。二人曾“邀请”另一名一同玩耍的“胖女孩”,“咱三个把这个娃弄走,我们都商量好了,弄到半坡上的小树林弄死”。“胖女孩”并未同意,而是离开现场,随后将这些情景告诉了被害男孩的父亲。

  但此时已晚,被害男孩已被杨某、李某哄骗、拉扯到馒头山的一片树林中杀害。家属到处寻找,直到当日下午近6时才发现男孩尸体。

  在一审庭审中,该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追究两被告人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外,还曾提出赔偿经济损失近75万元,法院最终判决赔偿1.7万余元。目前,两被告人并未提出上诉,而被害男童家属昨日向记者表示,对这份判决书的刑事部分“满意”,认为判决比较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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