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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依法严厉惩处非法集资犯罪

来源: 作者: 时间:2013-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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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悉,人民法院近年来受理的非法集资犯罪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2011年共受理非法集资犯罪案件1274件,2012年共受理案件2223件,收案数上升约79%。从判处刑罚的情况来看,其中重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死刑)适用比例较高。如2011年判决生效的非法集资犯罪案件中,判处重刑的被告人数为583人,重刑率为35.88%;2012年,判处重刑的被告人数为701人,重刑率为34.40%。

  审判中,人民法院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坚决依法核准适用死刑。如2007年核准的刘某、杨某集资诈骗案,非法集资1.23亿元,集资涉及4千余人次,造成经济损失5896万余元; 2008年核准的汪某集资诈骗案,非法集资29亿余元,造成经济损失7.98亿余元,并导致一名被害人自杀; 2009年核准的杜某集资诈骗案,非法集资7.09亿余元,造成经济损失1.28亿元; 2011年核准的庄某集资诈骗案,非法集资8.6亿余元,集资涉及2.2万余人,造成经济损失4.3亿余元;2013年核准的曾成杰集资诈骗案,非法集资34.52亿余元,集资涉及5.7 万余人次,案发后仍有17.71 亿余元的集资本金未归还,造成经济损失6.2亿元。

  针对前段时间社会反响强烈的曾某集资诈骗案,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裴庭长在座谈会上表示:“从曾成杰集资诈骗的犯罪事实来看,其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历年来判决案件之最高;受骗人数众多,也是历年来判决案件之最多,且造成集资户大量财产损失,既严重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又严重侵犯公民财产权,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并引发群众围堵铁路、冲击政府进行“打砸”的事件以及一名集资户当众自焚事件,严重影响当地社会稳定,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记者获悉,我国刑法规定的非法集资犯罪,与民间融资的性质截然不同。非法集资犯罪,具体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集资诈骗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等罪名,都是破坏金融秩序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刑事犯罪行为。民间融资,则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发生的借贷行为,属于为了生产和经营的需要,解决资金短缺的合法民事行为。

  非法集资犯罪中,集资诈骗犯罪的危害最为突出。集资诈骗犯罪分子以非法占有钱财为目的,往往采用欺诈手段,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额回报为诱饵,不计后果,大肆向不明真相的不特定社会公众募集资金,案发后往往给投资者造成巨额经济损失,不仅严重扰乱了国家金融秩序,而且侵害了广大投资者的财产权益,甚至严重影响广大投资者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直接影响到社会的稳定。

  鉴于此,我国刑法对集资诈骗罪规定了比较严厉的刑罚。根据我国刑法第192条和第199条的规定,集资诈骗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page]

  特别引人关注的是,集资诈骗罪属于我国刑法规定的八种金融诈骗犯罪之一,1997年刑法对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以及集资诈骗罪均规定了死刑,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的死刑规定,但鉴于集资诈骗罪作为典型的涉众型犯罪,涉案金额大,受害人数多,作案周期长,案发后大部分集资款已被挥霍、转移、隐匿,资金返还率低,集资群众损失惨重,频频引发聚众上访等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和受害群众自杀自残等恶性事件,其严重危害远非其他金融诈骗罪相比,故该次刑法修订仍然对其保留了死刑。

  裴庭长表示,针对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持续高发的严峻形势,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有关部门专门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于2011年1月4日起施行,为打击此类犯罪提供了有力的执法依据。今后,人民法院将继续保持对非法集资犯罪的高压态势,依法从严惩处严重非法集资犯罪活动,为全面深化改革,胜利完成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部署,提供有力司法保障,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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