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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教对象可能将向治安处罚及刑法分流

来源: 作者: 时间:2013-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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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尽管按照法律规定,劳动教养制度应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法律程序予以废止,各界的关注仍聚焦于此,据初步观察梳理,有三个问题尤为引人注意。

  首先是劳教人员的去向。

  湖南省劳教局日前宣布,该省所有劳教人员已被释放、送回原籍。有观察者指出,中国目前正在接受劳教的人员超过22万,其中近20万人是吸毒人员,据此判断,劳教所或将与戒毒所合并。

  其二,相关机构“去劳教化”。

  中央宣布劳教废除后,四川省劳教局大厅里放着一块“四川省戒毒管理局”的牌子,局长林蒙昌透露“就等劳教制度正式废止后挂牌”。这种“挂牌”在其他地区并不鲜见。而中国唯一的劳教管理系——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劳教系,也已更名为矫正教育系。

  其三,何以填补废止劳教制度产生的“空白”。

  存在半个多世纪的劳教制度,是对行政手段调整尚嫌无力、以刑罚调整又显过苛的一些轻微违法行为进行调整。怎样填补这种特有的制度废除之后的“空白”,在学界存在多种意见。

  这一点也是外界最为关注的,不可否认,社会上确实存在因废止劳教制度而出现新治安隐患的担心。与此同时,对于《决定》的一些错误的解读也引发“换汤不换药”的争论。

  在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废除劳教制度是大势所趋,而废除这项制度绝非意味着放弃对“劳教对象”的相关管理。正如中国行政法学会会长马怀德所言,从人权保障和顺应民心的角度讲,劳教的“精神”要废,但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角度看,“劳教”不能废。

  官方人士指出,在劳动教养制度废止后,要及时完善对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由此观之,废止劳教之后,绝非意味着单纯找“替身”那么简单。

  “‘替代说’完全是一种误解”,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教授在接受采访时认为,一些观点将《决定》相关表述总结为“以社区矫正制度替代劳教制度”并不科学。

  陈教授表示,针对劳动教养制度违背法治精神的弊端,填补社会管理空白时首要任务是完善立法、加强司法解释,“将过去劳教对象和涉及行为,向治安处罚、刑法两边分流”。

  这位学者的观点在学术界有一定的代表性,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熊研究员亦认为,“相关的法律应该加以完善”。

  “废止劳动教养之后,应该将原来属于劳教的范围纳入到治安处罚法范围,或者通过出台司法解释来划入刑法范围。”熊研究员说。[page]

  为避免新的法律体系走“老路”,许多学者还强调实际操作时注重程序正当原则。与之相呼应的是,中国最高法院院长周强此前提出,要探索完善轻微刑事案件快审快结机制,大力推行社区矫正工作,这被认为是刑法和刑事诉讼法配合废止劳动教养制度作出的改革措施。

  立法方面,根据法律规定,社区矫正的对象主要是假释、采取监外执行和缓刑的刑事罪犯,是为了解决服刑者短期禁闭刑效果差、融入社会困难等问题。中国刑法学会副会长陈忠林呼吁教育矫正立法,通过教育消除被采取行为人再度危害社会的危险性。

  陈教授提醒,对于社区而言,被释放的劳教人员或许形成“挑战”,不过从2002年在北京、上海等25各省市进行的“社区矫正”试点来看,当实现从管理到福利保障的观念转型,有了法治化、司法化和福利化,“后劳教时代”的遗留问题势必迎刃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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