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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案件承办检察官如何履行职责?

来源: 作者: 时间:2013-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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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负责二审出庭的检察官,在其办案期间都需要哪些工作?对被告人上诉案件,若新发现其具有加重处罚情节等方面的证据,检察官是否需要进行收集和提交法庭?针对此类问题,记者采访了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二审监督处检察官赵检察官。

  记者:案件进入二审后,会经历哪些流程?

  赵检察官:案件进入二审程序后,首先由一审法院报送到上一级法院,上一级法院会在开庭前把案件卷宗移送到同级检察院。同级检察院有一个月的阅卷时间,在这一个月的时间内,检察院要拿出对案件的处理意见。对上诉案件,检察院要决定是发表建议维持的意见,还是建议改判的意见。对抗诉案件,检察院如果认为抗诉正确,则应当支持抗诉,如果认为抗诉不正确,则应当撤回抗诉。检察院阅卷完毕后,将案件退还法院,准备出席二审法庭。撤回抗诉的案件则无需出席法庭。

  记者:案件二审期间,承办检察官要做些什么?履职的重点有哪些?

  赵检察官:承办人需要审查案件的事实、证据;起诉是否正确,一审判决采信证据认定事实是否正确,定性及适用法律是否准确,对被告人的量刑是否适当,审判程序是否合法;一审公检法有无违法情况;上诉理由及抗诉理由是否成立,有无遗漏的罪行以及犯罪嫌疑人。审查的重点就是一审判决是否存在错误。

  记者:与一审案件相比,二审案件的办理,具有哪些特点?

  赵检察官:首先,二审案件检察院阅卷时间短,只有一个月的期限,不能延长,不能退补;其次,二审案件争议焦点清晰,以上诉或抗诉理由为核心;最后,二审案件的办理更侧重于监督,即对一审程序是否合法的法律监督。

  记者:二审案件,一般是基于哪些情况,法院需开庭审理,而非采用“书面审理”?

  赵检察官:对于抗诉案件以及死刑上诉案件,二审必须开庭审理。对于其它上诉案件,新刑诉法规定了开庭审理的条件,即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以及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

  记者:对被告人上诉案件,常听到的说法是“上诉不加刑”,二审中检察官若新发现对被告人具有加重处罚情节等方面的证据,是否需进行收集和提交法庭?

  赵检察官:“上诉不加刑”是法律的明确规定。二审期间,如果检察官发现原审被告人有加重情节,应当收集证据,但不能发表建议加重处罚的意见。如果原判决确实对上诉人量刑畸轻,则应当等判决生效后,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记者:二审期间,检察官若发现被告人还有漏罪,该怎么办?

  赵检察官:发现漏罪后有两种处理方式,一是建议法院发回重审,重审期间由公诉机关补充起诉或追加起诉;二是待二审结束后,按照管辖规定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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