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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定我省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的数额标准的通知

来源:行政法律网 作者: 时间:2012-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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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文件

  江苏省公安厅

  关于确定我省挪用公款罪、

  挪用资金罪的数额标准的通知

  苏高法发 [1998]11 号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共同研究,确定了我省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的数额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实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对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 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 ” ,或者 “ 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 ,以挪用公款 15O00 元为 “ 数额较大 ” 的起点,以挪用公款 200000 元为 “ 数额巨大 ” 的起点。

  对 “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 ” ,以挪用公款 8000 元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起点,挪用公款 50000 元为 ” 情节严重 ” 的情形之一。

  二、实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对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 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 ,或者 “ 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 ” ,以挪用资金 30000 元为 “ 数额较大 ” 的起点,以挪用资金 300000 元为 “ 数额巨大 ” 的起点。

  对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 进行非法活动的 ” ,以挪用资金 15O00 元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起点,以挪用资金 IO0000 元为 “ 数额巨大 ” 的起点。

  三、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其中,挪用资金 “ 数额巨大 ” 的标准供参照执行。

  一九九八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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