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燕薪刑事法律网 > 强奸罪 > 资料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的解释

来源:行政法律网 作者: 时间:2012-08-29

如果您还有法律疑问,您可以直接电话咨询燕薪律师咨询电话:1360129730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

  (2000年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9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4号)

  为依法惩处强奸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强奸案件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对于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对于行为人既实施了强奸妇女行为又实施了奸淫幼女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以强奸罪从重处罚。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已于2000年2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2月24日起施行。

  二○○○年二月十六日

首席律师

燕薪律师

地区:北京-东城区

手机:13601297308

邮箱:yanxin@wenxinlaw.com

执业证号:11101200510330274

执业机构:北京文薪律师

简介: 燕薪律师,男,汉族,中共党员,硕士,文薪刑事律师团首席律师律师,北京文薪律师事务所主任,执业证号:11101200510330274。... [详细]

Copyright◎2012-2022 文薪刑事律师团 京ICP备11039637号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地坛公园方泽轩南小院 手机:13601297308 E-mail:yanxin@wenxinlaw.com

技术支持:文薪网络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