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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抢劫出租车司机的刑事案件分析

来源:行政法律网 作者: 时间:2012-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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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关于抢劫出租车司机的刑事案件收案情况及特点分析

  截止今年十月,本院共受理抢劫出租车司机的案件一件,即(2006)渝五中刑初字第25号。该起案件共有罪犯四人,作案十二次。现将案情简要介绍如下:被告人梁某、向某、周某及钟某,四人在2005年11月初至2005年12月初短短一个月期间,采用骗乘出租车后持刀威胁司机的方式抢劫出租车司机达十二次之多。其中,梁某参与抢劫十次,向某参与抢劫九次,周某参与抢劫五次,钟某参与抢劫三次。本院经审理认为,四被告人均系多次抢劫,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 鉴于被告人向某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梁某具有协助公安机关捉获同案犯的立功表现,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四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尚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梁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向某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周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钟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就抢劫出租车司机的刑事案件而言,主要有如下几点特征:1

  第一,尽管受理的抢劫出租车司机的刑事案件的数量较往年有上升趋势,但在总的抢劫类案件中所占比例不大。截止今年十月,本院仅受理一起抢劫出租车司机的案件,占抢劫案件的11%。2

  第二,罪犯一般都持有凶器作案,作案手段较单一。如在本案的十二次抢劫出租车司机的犯罪活动中,罪犯每次都采用骗乘出租车后、持刀威胁的方式胁迫出租车司机交出财物。一般情况下,罪犯仅仅是向被害人显示其持有刀,而未致被害人人身伤害。

  第三,一般为两人以上共同犯罪。在本案的十二起作案中,有九次作案系两人共同犯罪,占全案的75%;三次作案系三人共同犯罪,占全案的25%;没有单独作案和四人共同犯罪的情况。

  第四,此类案件中一般无主从之分。在本案的审理中,也并不因各罪犯的分工不同而区分主从;而是依据罪犯各自直接参与的抢劫次数以及其他情节予以量刑。

  二、案件审理中的主要问题

  对于此类案件的审理,最突出的问题是:抢劫出租车司机是否构成从重处罚情节。根据《抢劫解释》第二条规定,“在交通工具上抢劫”主要是指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船只、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司售人员实施的抢劫。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公共交通工具”,是指从事于旅客运输的各种火车、汽车、轮船、航空器等正在运营中的交通工具。“公共交通工具”应当同时具备如下三个特征:一是公共性,即公共交通工具承载的旅客具有不特定多数人的特点,该交通工具是面向不特定的多数人提供服务的。二是运营性,即公共交通工具必须是投入运营并且正在运营中。三是机动性,即这里的“交通工具”仅包括机动交通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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