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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淫嫖娼处罚的法律依据

来源:行政法律网 作者: 时间:2012-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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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为您介绍卖淫嫖娼处罚的法律依据。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首先看看和嫖娼相关的法律:

  1 06年3月出台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之前叫《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2 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

  先看看《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相关条款:

  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八条 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可以看到这里的相关处罚,对于嫖客而言,最多就是拘留15天,并罚款5000元。

  二、卖淫、嫖娼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罚。

  对卖淫、嫖娼的,可以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强制集中进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产劳动,使之改掉恶习。期限为六个月至二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因卖淫、嫖娼被公安机关处理后又卖淫、嫖娼的,实行劳动教养,并由公安机关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对卖淫、嫖娼的,一律强制进行性病检查。对患有性病的,进行强制治疗。

  这里说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就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老版本,其中第三十条内容为:

  第三十条 严厉禁止卖淫、嫖宿暗娼以及介绍或者容留卖淫、嫖宿暗娼,违者处十五日以下拘留、警告、责令具结悔过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嫖宿不满十四岁幼女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以强奸罪论处。

  由于还存在一个91年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而且里面明确也提到了“对卖淫、嫖娼的,可以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强制集中进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产劳动,使之改掉恶习。期限为六个月至二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所以目前北京JC就是依据这一条来执行的,当然,注意这里用词是“可以”,当然也“可以不”,怎么操作?各地做法好像也不尽同。据说北京做法是只要做了(有事实),一般都劳教,如果谈了价格,没有做,一般是拘留10天。外地有些地方主要是罚款。另外还要注意,对于屡教不改的人,肯定要劳教的,请看"因卖淫、嫖娼被公安机关处理后又卖淫、嫖娼的,实行劳动教养,并由公安机关处五千元以下罚款”,这一点,在《决定》里表述还是非常清楚的。

  所以,可以简单总结一下,就是目前北京,对于已经“做了”的嫖娼人士,主要是依据91年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来处罚的(当然流程一般是先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先拘留,然后转劳教)--就是劳教;对于“没做”的,是依据06年3月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来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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