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卖淫罪的刑事责任
来源:行政法律网 作者: 时间:2012-08-29
组织卖淫罪的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
(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三)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
(四)强奸后迫使卖淫的;
(五)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概念及犯罪构成
(一)概念
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他人从事卖淫活动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为社会管理秩序及其善良风俗。
2、客观上表现为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
首先,组织是指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他人从事卖淫活动的行为。一般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设置卖淫场所或者变相卖淫场所,控制卖淫者,招揽嫖娟者。如以办旅馆为名,行开妓院之实。二是没有固定的卖淫场所,通过控制的卖淫人员,有组织地进行卖淫活动。
其次,所谓他人,既包括女性,也包括男性。
再次,所谓卖淫,是指以营利为目的,满足不特定对方的性欲的行为,包括与不特定的对方发生性交和从事其他猥亵活动。之所以认为卖淫包括从事性交以外的其他猥亵活动,是基于以下两点理由:其一,以营利为目的与不特定的对方从事性交之外的猥亵活动的行为,与以营利为目的与不特定对方发生性交一样,都是为了获得金钱与财物而出卖肉体,都是毒害社会风气、败坏社会风尚的行为,都有传播性病的可能性,因而二者没有本质的区别。其二,从外国刑事立法的规定来看,凡规定了有关卖淫的犯罪的,一般都不将行为方式限定为性交,而是包括性交之外的猥亵行为。
3、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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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燕薪律师,男,汉族,中共党员,硕士,文薪刑事律师团首席律师律师,北京文薪律师事务所主任,执业证号:11101200510330274。... [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