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燕薪刑事法律网 > 容留吸毒 > 法律知识

容留他人吸毒罪

来源:行政法律网 作者: 时间:2012-08-30

如果您还有法律疑问,您可以直接电话咨询燕薪律师咨询电话:13601297308

  一、概念及其构成

  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的正常管理秩序和人们的身心健康。容留他人吸毒,主要指的是人们通常所说的开设他地下烟馆或变相烟馆的行为。但近几年来,某些宾馆、饭店、舞厅也成为吸毒的场所,导致吸毒人数上升,因此,必须对为他人吸毒提供场所的行为予以严厉惩处。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所谓容留他人吸毒,是指给吸毒者提供吸毒的场所。既可以是行为人主动提供,也可以是在吸毒者的要求或主动前来时被动提供。既可以是有偿提供,也可以是无偿提供。提供的地点,既可以是自己的住所,也可以是其亲戚朋友或由其指定的其他隐藏的场所,一般则是行为人专门为吸毒者准备的某种比较固定的场所,如利用住宅、居所或租赁他人房屋让他人吸毒,饭店、宾馆、咖啡馆、洒吧、舞厅等营业性场所的经营、服务人员利用经营性场所容留他人吸毒;航空器、轮船、火车、汽车的司机管理人员利用交通工具让他人吸毒;等等。至于为他人提供吸毒场所的次数、人数以及提供时间的长短,均对本罪的构成毫无影响,即不论容留几人,也不论容留了几次,以及多长时间,都可构成本罪。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构成本罪,一般应以牟利为目的作为主观上的必要要件。

  二、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首席律师

燕薪律师

地区:北京-东城区

手机:13601297308

邮箱:yanxin@wenxinlaw.com

执业证号:11101200510330274

执业机构:北京文薪律师

简介: 燕薪律师,男,汉族,中共党员,硕士,文薪刑事律师团首席律师律师,北京文薪律师事务所主任,执业证号:11101200510330274。... [详细]

Copyright◎2012-2022 文薪刑事律师团 京ICP备11039637号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地坛公园方泽轩南小院 手机:13601297308 E-mail:yanxin@wenxinlaw.com

技术支持:文薪网络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