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死刑的成本
来源:行政法律网 作者: 时间:2012-07-30
许多人都以为,死刑是代价最小的一种刑罚,无非花一颗子弹而已,而将罪犯关在监狱则要耗费国家大量的人力财力和物力。后者诚然没错(据说,少关一个人可以多供4个孩子上希望小学),但前者却并非如此。
本文先排除一个问题的讨论:那就是国家是否有权合法地杀人,也就是死刑的正当性。因为如果能论证并真心相信如下命题:即使对于杀人犯,国家也无权剥夺他的生命,那死刑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也就不用讨论死刑的成本了。显然,问题并不如此简单,因为死刑还在我们的社会中存在,并且得到民意的较大支持。
我本人是一个死刑的反对者,但过去偏重从价值判断上作分析,[1]这里,准备从经济学的角度来对死刑的成本作一初步考察,以期为我们思考死刑问题提供一些新的视角。
一、死刑的程序成本
在那些还保留死刑的国家里,[2]几乎没有一个国家不对死刑案件设置比普通刑事案件更复杂的程序,其原因就在于,死刑案件一旦错判,将造成无可挽回的损失。英国学者胡德在其著作《死刑的全球考察》中,曾经将死刑制度的高昂成本作为废除死刑的论据之一。他是这样分析的:如果死刑审判要给予所有可能避免错误定罪的保障、要提供可能的最好的法律援助、要允许上诉等一系列冗长的救济、要把漫长的时间花在审判和羁押过程、在死刑案件的证据把关和证明标准上要比普通刑事案件更加严格、而最后只将已被定罪的人中的极少一部分执行死刑(因为在不少国家判处死刑并不必然意味着要执行死刑,还可通过赦免等程序活下来),该项制度的成本必然是高昂的。[3]确实,在西方某些还保留死刑的国家,为了确保死刑案件的质量,他们花费的代价近乎惊人。以美国为例,为了防止错杀,对死刑案件设置了许多救济程序,使得死囚长期不会被执行。2004年,全美处决的59名死刑犯平均在监狱里关了11年。据统计,佛罗里达州一个死囚从被判处死刑到执行要花费2400万美元,得克萨斯州的死囚年均花费高达230万美元,这个数字相当于关押3个普通犯人40年的花费。[4]实际上,与死刑有关的高昂的成本,正是伊利诺伊州州长死刑委员会的某些成员在2002年的一份报告中支持废除死刑的原因之一。[5]可以看出,在这样一种慎用死刑的制度安排下,死刑远远超出一颗子弹,非但不是一种成本最低的刑罚,反而绝对是成本最高。美国学者莱科尔曾从三个方面分析了美国死刑制度的成本:一、审判程序代价大,因为死刑案件必须由陪审团来审判,且较之普通案件,审判更复杂,审判时间更长。二、上诉程序代价大,因为在死刑案件中,审判次数更多,再审的次数也更多。[6]三、矫正程序代价大,因为死刑使监狱系统高度紧张,等待执行前的特别安全警戒的需要使一部分州监狱被设计成\"死牢\",由此产生的耗费实际上已大于将罪犯在狱中关押终身所需的耗费。因此,他指出:\"在今天,考虑到所有代价--包括财政消耗与我们的法院和监狱的消耗,有死刑的刑事司法体制明显地比无死刑的刑事司法体制昂贵…..问题还不只在于将特定的人终身监禁的代价要低于处死他,还在于如果司法与矫正程序不背上死刑的包袱,其代价要更低些。\"[7]反观我国,现在死刑案件的诉讼成本还比较低,但随着死刑案件的二审开庭、所有死刑案件的审理都要录音录像、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对死刑案件必须强化法律援助等措施的落实,死刑案件成本将逐步升高。以死刑案件的二审开庭为例,被告人一般关押在市县级看守所,二审开庭,押送被告人就是一个很大的问题,特别是对于地域偏僻、交通不便的地区。而且相对于原来的书面审理,工作量将成倍增加。正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去年底发出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死刑案件第二审开庭审理工作的通知》中就明确要求:\"各高级法院要在当地党委的领导下,积极争取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支持,切实解决开庭审理死刑第二审案件所涉人、财、物保障及相关问题。\"据报道,为落实死刑案件的二审开庭,截止今年5月,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增补了46名审判人员和法警,并从各业务庭遴选出10名审判经验丰富的优秀法官调入负责死刑案件二审的刑一庭,对所有刑事审判人员进行严格学习培训;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为刑一、刑二庭增加了18个编制,调整、增加了合议庭;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努力争取,该省人事厅和机构编制委员会已同意山东高院增设一个刑事审判庭,增加30个编制;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也从各基层、中级法院选调了10名优秀的刑事审判法官,专门办理死刑案件二审,并为刑事审判人员专门配备了手提电脑,为刑事审判庭新购了6辆公务车,方便出差所用,省法院为争取经费,专门就此向省委省政府作了专题汇报。[8]再以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为例,据悉,为配合这一工作,在中央编制部门的支持下,最高人民法院已经新设立了3个刑事审判庭,加上原有的2个刑事审判庭,使刑事审判庭达到5个,与此同时,最高人民法院也正在大规模地从地方法院、专家和律师队伍中物色法官,计划增加法官数百名,可想而知,这将是一个怎样的开支。 [9]
- 1 刑法解释:第二百三十四
- 2 吸毒被抓判几年
- 3 死刑在印度
- 4 爆炸罪的辩护词范文
- 5 走私制毒物品罪案例分析
- 6 李某非法经营同类营业、
- 7 为朋友组织卖淫提供场所
- 8 突破行贿人的十条策略和
简介: 燕薪律师,男,汉族,中共党员,硕士,文薪刑事律师团首席律师律师,北京文薪律师事务所主任,执业证号:11101200510330274。... [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