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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执行程序的适用

来源:行政法律网 作者: 时间:2012-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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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刑诉法的规定及有关司法解释,死刑执行程序分为三个阶段:处决前的准备阶段、执行处决阶段、执行处决后的处理阶段。

  1、处决前的准备阶段。它是指下级人民法院在接到执行死刑命令后所做的执行处决的组织准备工作阶段。这一阶段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执行死刑任务的合法性和法定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99条、第200条的规定,执行死刑任务的法定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或由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判决(裁定)和执行死刑命令二者缺一不可,否则就不能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11条还规定,下级人民法院在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执行前检查后应停止执行死刑的法定事由: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罪犯在怀孕,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有签发死刑命令权力的法院。刑法第49条还对使用死刑在犯罪主体上作了限制性的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执行死刑任务的法定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11条规定:“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司法实践中,因受当地的执法环境,经费状况,刑场设施等因素的影响,如某些地方考虑到社会震慑作用,经费紧张等,要求执行死刑集成批进行,造成一部分案件的死刑执行命令下达后等待另一部分执行命令的下达而超过七日的法定期限执行。这就要求更新观念,严格遵守诉讼法的规定,对执行死刑不必件件都召开群众大会,只应对一些特别重大的恶性案件和典型案件通过群众大会的方式进行公开处理。

  (2)组织执行死刑任务的领导小组,制定详尽执行死刑方案。执行死刑任务因其涉及的方面很多,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需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武警部队等协调配合统一实施,任何一个部门或环节发生问题时都会给整个执行工作带来严重后果,所以在接到执行死刑任务后必须组织由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的领导小组,明确各部门工作职责。领导小组应设立执行总指挥开展工作情况。执行死刑任务的领导小组应召开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的联席会议,根据执行死刑罪犯人数、社会环境、刑场、宣判场地、行车路线、天气变化及各实施阶段的时间安排,对意外事故的处理方法等,制定出详尽的执行方案,使执行工作有章可循,万无一失。

  (3)确定执行死刑人员,明确各自职责。根据1997年5月13日颂上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是死刑任务的法定执行者。在接到执行死刑任务后,执行死刑任务领导小组要做好担任执行任务的司法警察的工作。选派有射击技能、有高度的政治觉悟和责任心,有坚定的社会主义信念和维护法律尊严的自觉性的司法警察担任执行死刑射击手。向执行死刑射击手交待工作必须详尽、具体、明了,如介绍罪犯的姓名、性别、身高、特长、案由、犯罪情况,罪犯在羁押地的表现,罪犯的亲属情况等有关情况,并须做好相应的措施。确定执行人员包括:?确定死刑刑场指挥人员;?确定射击手;?确定架手;?确定准备射击手(或补射手);?确定警戒人员。一般情况下,刑场由一名司法警察担任刑场总指挥,一名死刑罪犯配置三名司法警察(特别情况可配置多名),两名押解武装警察,组成一个执行小组,并由执行死刑射击的司法警察担任该小组负责人。

  (4)认真查看死刑执行场地、行车路线、配备武装、警具、通讯联系设备等。

  2、第二阶段,执行处决阶段。它是指从验明正身到押赴刑场、执行处决这一阶段,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确定执行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12条第2款对死刑的执行方法做了概略性的规定:“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实践中一般情况是枪决的方法执行,但对于枪决的部位,枪械的种类等,未作具体规定,各地的执行方法不统一,如枪击的部位有头部、心胸部,选用枪械有步枪、手枪。在实践中,有些地方开始改进死刑执行方法,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枪决或注射方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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