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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火未造成损失是否属于犯罪未遂?

来源: 作者: 时间:2014-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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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郭某因常被伯父责骂,遂对其产生怨恨。2008年9月4日凌晨,郭某抱了两捆柴禾,放在其伯父家门口,并用打火机将柴禾点燃之后,逃窜。后因扑救及时,房屋未被烧着,未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郭某为泄私愤,采取故意放火的方法焚烧他人财物,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分歧]

  郭某的行为属于是否犯罪未遂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属犯罪未遂。所谓犯罪未遂就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完成犯罪的行为状态。犯罪未遂的成立,应具备以下条件:1、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就本案来看被告人将柴禾点燃那一该就已着手实行犯罪。2、犯罪没有得逞。3、犯罪没有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由于被害人发现自家门口着火是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没有实施完全的主要原因,所以认定被告人具有犯罪未遂的情节。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属犯罪既遂。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一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犯罪即遂有几种具体类型:行为犯(行为的完成就成为犯罪既遂的标志)、危险犯(行为人实施了刑法分则规定的足以造成某种危害后果的危险犯的行为,只要着手实行犯罪,就构成犯罪既遂)。就本案来看,放火罪属危险犯。被告人实施了放火行为已经造成了危险,而引燃物不是柴禾,是打火机。虽没有达到使被害人人身,财产受损的目的,但其行为已经造成社会危害性,既具备了危险犯的特征,应属于犯罪既遂。

  放火罪的处罚

  根据本条和第115条的规定,犯放火罪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损害极端严重的,处死刑或无期徒刑。“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放火行为没有造成任何实际损害后果;二是放火行为造成了一定的实际损害后果,但并不严重。在这两种情况下,只能根据本条的法定刑处罚。只有当放火行为造成他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时,才能根据本法第115条的法定刑处罚。“重大损失”的标准,一般为损失5万元以上。

  刑法条文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依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放火、决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损害极端严重的,处死刑或无期徒刑。[1]

  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其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四十九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第五十七条对于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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