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某贩卖毒品案:关于毒品犯罪的侦查陷阱
来源: 作者: 时间:2014-03-24
案情简介:2004年10月25日23时许,被告人石某接到吸毒者李某的电话,称想要购买60克海洛因的电话,双方约定每克140元。随后,石某携带海洛因到约定的地点交易时,被公安人员抓获,从其身上搜出海洛因60.5克,后又在其暂住房内搜出海洛因27克。
法院审理判决:法院认为,石某的行为已经构成贩卖毒品罪,判处石某有期徒刑十五年。
评析:关于毒品犯罪的侦查陷阱
在毒品犯罪案件中,侦查机关诱惑侦查的手段较为常见,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和限制。对于诱惑侦查的合法性的问题标准是什么?我们认为,应从以下两个方面去把握。一是,对于行为人本身就有贩卖的故意和行为,诱惑侦查只是对其行为一个“再现”或者“暴露”。而不是让一个没有犯意的人产生犯意,不能用高额利诱,让见财起意的人中圈套。二是,行为人贩卖毒品的数量只是其没有受到其他因素的诱导和干扰,是其真实的本来的意思。侦查人员为了打击重点犯罪分子,或者是为了邀功受赏的目的,用高额“利润”引诱毒品分子贩卖大量的毒品。如果犯罪分子已有贩卖的意图和倾向,诱惑只是为了收集证据,抓获犯罪嫌疑人,“诱惑”“钓鱼”只不过是贩卖行为本身的一个反映,是合法的诱惑侦查。相反,如果为了“钓”出犯罪分子,使本无犯罪意图的人产生了犯罪意图,或者犯罪分子只有贩卖少量的意图,因为诱惑侦查而使犯罪分子贩卖大量的毒品,这两种诱惑行为都是非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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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燕薪律师,男,汉族,硕士,北京来硕事务所主任,执业证号:11101200510330274。 刑事律师团执业理念: 古希腊思想家柏拉图曾... [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