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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赵某、王某、沈某贩卖毒品案件分析

来源: 作者: 时间:2014-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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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2008年6月中旬,被告人赵某、沈某至广州市与被告人林某见面,赵某与林某商定在浙江温州市交易10公斤****。赵某回沪后筹得资金人民币148万元,其中王某出资70万元欲购买三千克****。当月22日,林某驾驶牌号为粤A588L1的小轿车,从广州出发前往温州交易毒品。23日凌晨,赵某租车指示沈某将148万元送往温州。当日下午,王某接到柯某(公安民警)的通风报信,得息此次毒品交易已被公安机关发现,即通过手机短信通知赵某停止交易。赵某即通知了林某并指示沈某返沪。林某遂改道至福州市入住百合大酒店833房间。沈某回沪后按赵某指示将148万元藏在暂住处。24日凌辰,沈某赶到福州入住百合酒店进行打探,然后向赵某汇报。当日,公安人员在百合酒店将林某、沈某抓获,从林某住宿的833房间内查获****6.45克,从林某的车中查获****9982.47元。同日,公安人员在上海将赵某、王某抓获,将沈某藏匿的148万元查获。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某贩卖****九千九百余克,被告人赵某、王某以贩卖为目的而购买****,被告人沈某帮助赵某购买****九千九百余克,四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林某判处死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赵某判处死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王某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沈某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万元。

  律师分析:

  本案系一起贩毒数额特别巨大的案件,庭审中,被告人赵某、王某、沈某对起诉书中指控的事实均表示否认,赵某认为其是闸北公安机关的特勤人员,本次活动主要是受公安机关的指派将毒犯骗至上海予以抓捕,同时148万元人民币是其用来投资开茶馆的投资款,且其被抓获时该款项并不在身边;王某认为其也确实知道赵某受指派贴靠毒贩的工作,同时70万元是其借给赵某的并不是用来购毒的,另公安办案人员有刑讯逼供的违法行为;沈某辩解其根本不知道赵某贩毒的全过程,自己只是跑腿的并没有参与贩毒,林某对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就本案中据以认定被告人赵某、王某、沈某的相关证据并不十分充分,且有多处疑点没有排除合理的怀疑,各被告人的口供前后矛盾,因此,法院作出以上判决是值得进一步探讨的,但本案中,涉及如此巨大的毒品数额,法院最终没有判处两名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而是判处死缓,其中也是充分的听取了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本案中可能尚存有疑点的缘故,并本着慎重起见、以免错杀的原则最终作出了上述判决。

  贩卖毒品的方式介绍:

  贩卖毒品的行为多种多样。下列行为应属于贩卖毒品的行为:

  (1) 将毒品买入后又转手卖出,从中牟利的;

  (2) 将家中祖传下来的毒品卖出牟利的;

  (3) 制造毒品后销售的;

  (4) 以毒品为流通手段交换商品和其他货物的;

  (5) 以毒品支付劳务费或者偿还债务的;

  (6) 赊销毒品的;

  (7) 介绍毒贩,从中牟利的;

  (8) 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单位和人员,违反国家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员提供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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