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缅甸居民贩卖毒品3000余克案件一审判处死刑,二审改判死缓

来源: 作者: 时间:2014-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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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开菊,女,1959年出生,缅甸联邦国人,住缅甸联邦国木姐九谷7区,2004年11月因贩卖毒品罪,被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被告人普开菊对一审判决不服,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本律师担任其二审辩护律师。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02年,普开菊伙同他人将海洛因3475.4克运输到昆明,并联系了买主,并约定在昆明市橡胶厂招待所交易,交易完毕后,犯罪嫌疑人均被公安人员抓获。一审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普开菊死刑。

  二审期间,律师积极介入后,通过阅卷、会见嫌疑人,调查走访工作,对案件事实提出了一些异议,如:毒品的运输环节、交易联系环节、交易细节等等,侦察机关所确定的事实仍有部分细节存在矛盾,并且普开菊可能有立功情节,涉及到人命关天的事情,建议二审法院依法查明,慎重裁判。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本着事实求是的原则,对全案进行了审理,并采纳了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最终对案件进行了改判:普开菊贩卖毒品罪成立,但改判死刑缓期2年执行。

  判决宣告后,普开菊专门写信对律师进行感谢,称律师的作用不可替代,是律师和司法机关给了她第二次生命。该案的成功改判,也体现了司法机关对于死刑案件慎之又慎的处理原则。

  北京刑事辩护律师为您介绍贩卖毒品罪的处罚:刑法第347条.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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