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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的案例介绍

来源: 作者: 时间:2012-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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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介绍:

  本案是一起涉嫌故意伤害罪刑事案件,委托人系被告人的妻子。被告人夫妇经营板面馆,因所购液化气分量问题与前来收取液化气被害人夫妇发生口角,后发生厮打。厮打过程中,被告人持刀将被害人右小腿砍伤,经鉴定为轻伤。羁押在津南区看守所。

  案件办理:

  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联系主办警官,办理会见被告人事宜。会见了犯罪嫌疑人。

  本案到审查起诉阶段时,律师多次找到主办检察官,沟通本案。主办检察官表示,犯罪嫌疑人有两处行为对其不利,一个是持刀,一个被害人系孕妇,在缝合伤口时,因注射麻醉剂造成流产。律师提出,从被害人提供的诊断证明中,体现的是被害人在医院做了两个手术,一个是引产术,另一个是右腿缝合术。该诊断证明证明不了,被害人引产术与被告人伤害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另外,引产术属于一种主动的行为,与流产被动行为是不同的。故被害人的主动引产行为与被告人故意伤害行为无关。最终,主办检察官在起诉书中,未认定被告人造成被害人流产的行为,仅认定了持刀行为。

  案件到审判阶段后,律师积极与主办法官联系阅卷,向主办法官表明积极赔偿被害人所受的合理损失的态度。律师知道本案,如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得到被害人的书面谅解,对被告人的刑期长短肯定是有帮助的。故律师在主办法官沟通过程中,表示接受委托后,一直没有停止与被害人沟通赔偿事宜,但本案被害人审判阶段要求赔偿15万元,如不赔偿,就要求法院判决。以上要求赔偿过高,被告人想积极赔偿,也没有能力赔偿。被害人实际损失费用,在2万左右。主办法官得知以上事实后,表示会尽最大努力,将本案民事部分调解。后主办法官多次将被害人及被告人家属和律师,约到法院就本案民事部分进行庭前调解。但被害人态度比较强硬,在调解数额上不肯做出让步。主办法官见此状,决定开庭审理该案。

  律师感觉,如果在庭审过程中,就赔偿事宜与被害人达不成调解协议,将对被告人的刑期影响很大。便请教主任,该案应如何处理,主任一针见血的说,“这个案件赔偿,就是斗智斗勇的问题,看谁的心理素质更好了”。主任的一句话,点拨了律师。律师在庭审时,就民事赔偿部分向法庭表示,高于被害人的实际损失赔偿,被害人的实际损失2万,被告人愿意赔偿两万五,庭后将赔偿款交到法院。通过这种手段,律师想给被害人一种感觉,如果接受调解,并且愿意减少赔偿款的话,可能得到的赔偿款就很少了。来达到就民事赔偿部分促成调解的目的。当律师将上述态度表述后,主办法官便询问被害人是否愿意做出让步,被害人当即表示愿意,要求被告人赔偿10万。

  律师表示被害人赔偿数额要求过高,被害人赔付不起,只能赔偿5万元。主办法官表示因双方赔偿数额差距较大,法庭不再进行调解。如果,双方自行能够和解,可庭后自行达成协议,将协议交付法院即可。被害人防线彻底崩溃,庭审完毕后,主动找到律师商议和解事宜。律师见被害人主动商议,便表示愿意在5万的基础上,再多赔偿1万元,被害人当即答应,出具谅解书,并将谅解书交于法院。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人构成故意伤害罪,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期执行一年。在判决书中,支持了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认定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酌情从轻处罚。判决下达后,律师见到被告人时,被告人表示自己能依法从轻处罚,完全归功于律师。并且,被告人表示感谢律师,第一、感谢律师以6万元赔偿被害人,与当初被害人所赔数额相差4万元,并得到被害人的书面谅解。第二、感谢律师多次到看守所会见被告人,并多次叮嘱强调,认罪态度要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第三、感谢律师为其辩护后,只被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期执行一年,判决下达后被告人就可以出来了,且达到了被告人判处缓刑的目的。因为,被告人得知,如律师在庭审前,不告知其认罪态度要好,不积极赔偿,可能被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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