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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解释:第二百三十四条

来源: 作者: 时间:2012-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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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故意伤害罪的罪数区分,应当按照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予以解决。所要注意的是,当伤害行为属于其他重罪的法定手段时,不得认定为数罪,而应认定为其他重罪。例如,行为人为了抢劫他人财物而伤害他人的,不管是否取得财物,均应认定为抢劫罪,而不得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也不得认定为数罪。

  行为人连续伤害多人的,是认定为连续犯以一罪论处,还是认定为同种数罪,在认定为同种数罪的情况下是否并罚,都是值得研究的问题。行为人连续伤害多人的是否属于连续犯,取决于连续犯的成立是否要求行为人连续实施的行为侵犯同一法益。如果仅要求连续实施的行为侵犯同种法益,那么,多名被害入的健康都属于同种法益,连续伤害多人的也可以成立连续犯。如果要求连续实施的行为侵犯同一法益,那么,多名被害人的健康便不属于同一法益。德国的判例一直采取同一法益说:如果是对个人生命、身体、自由或名誉的侵犯,只有对象同一才成立连续犯;如果对象不同,如连续杀害3人,或连续伤害3人的身体,都不作为连续犯处理。根据同一法益说的观点,连续伤害多人的,不成立连续犯,而成立同种数罪。这样认定颇有道理。因为将法益分为个人专属法益与非个人专属法益,就是为了强调对个人专属法益的保护;将侵犯不同个人的专属法益的行为认定为数罪,肯定了各不同个人的专属法益价值,肯定了生命、身体、健康、自由、名誉的不可替代性。

  我国刑法总则没有规定连续犯的概念与处罚原则,只是分则的部分条文对连续犯的处罚存在西种立法例:一是对于经济犯罪、财产犯罪等涉及财物的犯罪,刑法规定对其中的连续犯按累计数额处理。二是对连续犯规定了更高的法定刑。这两种处理都完全可以实现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但是,在刑法没有类似规定,也没有因“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情节恶劣”、“情节特别恶劣”而提高法定刑并且法定刑本身也不重的情况下,将连续侵犯不同被害人的个人专属法益的行为均认定为连续犯,则不可避免地违反罪刑相适应原则。故意伤害罪即属如此情形,即将连续导致3人以上轻伤害的,认定为连续犯,仅以一个故意轻伤处理,必然导致处罚的不合理性。因此,本书认为,对于连续伤害他人的,即使法益是同种的,但只要不是同一的,认定为同种数罪不存在疑问。况且,这种现象属于多次行为符合一个犯罪构成,按照罪数的区分标准,也完全成立数罪。另外,刑法也没有对多次伤害他人或者伤害多人的规定较重法定刑。因此,将连续伤害他人的行为认定为同种数罪,并不违反刑法的原则与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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