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燕薪刑事法律网 > 暴力犯罪 > 故意伤害

朱世槐故意伤害案二审裁定

来源: 作者: 时间:2014-03-14

如果您还有法律疑问,您可以直接电话咨询燕薪律师咨询电话:13601297308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世琴,女,1977年3月27日出生于重庆市沙坪坝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

  诉讼代理人陈昊、黎克奎,重庆志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朱世槐,男,1963年11月1日出生于重庆市沙坪坝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2006年8月31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羁押,9月8日被逮捕。2006年12月12日被取保候审。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朱世槐犯故意伤害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世琴要求赔偿经济损失一案,于2006年12月12日作出(2007)沙刑初字第4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世琴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为,2006年3月5日上午10时许,朱世槐、陈邦菊夫妇在沙坪坝区曾家镇双龙村花朝门组家门口附近,因琐事与邻居朱昌明、郭唐惠夫妇发生抓扯,双方互有轻微损伤。经派出所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各自承担自己的医药费。朱昌明不服气,于当日下午将其女朱世琴、朱世彬及女婿姜保华、袁焕全等人叫到朱世槐家中报复,对朱世槐夫妇进行殴打,致朱世槐、陈邦菊受伤。朱昌明等人离开朱世槐家后,朱世槐持菜刀追上将朱世琴头、面部砍伤。朱世琴送医院治疗,诊断为刀砍伤头、面部,左面部软组织裂伤,愈后疤痕长13CM,显著影响容貌。法医鉴定伤害程度为重伤,伤残等级为十级。2006年8月30日,被告人朱世槐得知公安机关寻找自己,便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朱世琴因伤产生医药费人民币(下同)4136元,误工费800元,交通费1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4元,伤残赔偿金5618元,鉴定费1350元,整容费12000元,共计24088元。

  上述事实,有经原审法院质证并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朱世琴陈述,其与父亲等人到朱世槐家中论理,与朱世槐等人打架,后朱世琴被朱世槐砍伤。证人朱昌明、姜保华证实的朱世琴被砍伤的事实与朱世琴的陈述一致。2、证人马大华的证言证实,朱世槐与朱昌明发生纠纷后,朱世琴等多人到朱世槐家中报复,后朱世琴被朱世槐砍伤。3、证人周家梅的证言证实,朱世琴等多人到朱世槐家打架,朱世琴被朱世槐砍伤。4、证人陈邦菊的证言证实,朱昌明、朱世琴等人在派出所调解后带多人到其家中,将陈邦菊夫妇打伤,后朱世琴被朱世槐用刀砍伤。5、被告人朱世槐供述,朱世琴等人到其家中报复,朱世槐被打伤后,持刀砍伤朱世琴。6、朱世琴的伤情鉴定结论、伤残鉴定书、照片及情况说明证实,朱世琴的损伤程度为重伤,十级伤残。7、医药费收据、住院病历证实朱世琴被砍伤造成的经济损失。8、到案经过证实,朱世槐系投案自首。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朱世槐因琐事与他人发生纠纷,在遭到被害人等人殴打后未能正确处理,持刀追砍被害人,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害人对案件发生有重大过错,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确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世琴诉讼请求中的合理部分予以主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朱世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二、被告人朱世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世琴经济损失24088元的80%,即19270.4元,其余经济损失由朱世琴自行承担。

  上诉人朱世琴提出,原判认定其有重大过错不当,主张的误工费及伤残赔偿金的数额过低。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朱世琴等人到原审被告人朱世槐家中对朱世槐实施殴打,后朱世槐持刀砍伤朱世琴并致其重伤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相同。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朱世槐持刀砍伤上诉人朱世琴并致其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上诉人在案件起因上有重大过错,朱世槐有自首情节,且积极赔偿上诉人的经济损失,确有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原审被告人朱世槐因其犯罪行为给上诉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关于上诉人朱世琴及其代理人所提原判认定其有重大过错不当的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故该意见不能成立。上诉人及其代理人所提原判主张的误工费及伤残赔偿金数额过低的意见。经查,原判认定的误工费及伤残赔偿金数额适当,故该意见不能成立。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首席律师

燕薪律师

地区:北京-东城区

手机:13601297308

邮箱:yanxin@laishuolaw.com

执业证号:11101200510330274

执业机构:北京来硕律师

简介: 燕薪律师,男,汉族,硕士,北京来硕事务所主任,执业证号:11101200510330274。 刑事律师团执业理念: 古希腊思想家柏拉图曾... [详细]

Copyright◎2012-2022 来硕刑事律师团 京ICP备11039637号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西路国创产业园F201 手机:13601297308 E-mail:yanxin@laishuolaw.com

技术支持:文薪网络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