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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某故意杀人案,一审判处死缓

来源: 作者: 时间:2014-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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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8)赣中刑一初字第49号

  公诉机关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付国争,男,1963年6月14日出生于河南省商水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常年在外打工),家住(略)。因涉嫌故意杀人,2008年5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金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刘克俊,江西省瑞金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赣市检刑诉(2008)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国争犯故意杀人罪,于2008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赣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付国争及其指定辩护人刘克俊等到庭参加诉讼。11月14日,赣州市人民检察院因需对被告人自首问题进行调查而建议对该案延期审理,本院于同日决定对该案延期审理。12月23日赣州市人民检察院建议恢复审理,本院于12月24日再次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5年4月份,付国争在广东省汕头市认识了同在打工的刘道娣,尔后,两人经常吃住在一起。2007年6月份,付国争提出要与刘道娣结婚,但遭到刘道娣及家人的反对。付国争觉得人财两空,越想越气,决定杀死刘道娣。同年7月20日中午13时许,付国争携带三棱刀到刘道娣家,进到刘道娣家客厅就责问刘道娣为何不还钱。刘道娣见付国争来了就端菜进厨房招待付国争喝酒吃饭。饭后,付国争与刘道娣发生争吵,并拿出准备好的三棱刀朝刘道娣的腹部、颈部、腰部猛刺后,丢掉三棱刀逃离现场。刘道娣受伤后爬出大门口即死亡。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付国争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惩处,并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

  被告人付国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辩称其当时买刀是为了防身,当时没有想到会造成如此严重的后果。他认为其到河南省西华县叶埠头乡诊所治伤伊始,就托人叫他父亲代他报案,他应当属于自首。请求法庭宽大处理,给其重新做人的机会。

  其辩护人刘克俊辩护提出,第一,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第二,被告人付国争具有三点从轻处罚情节。①被告人在治伤之处即通过亲属报案,此系自首行为。②本案是因被害人的过错而引发,被害人自与被告人付国争认识以来,为建房、治病花了被告人6000多元钱,还骗被告人要结婚,又反悔,导致被告人动了杀人之念,这与社会上的流氓杀人有区别。③被告人认罪态度好。请综合以上情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被告人付国争及其辩护人均未向法庭提供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2005年4月份,付国争在广东省汕头市认识了同在当地打工的刘道娣,尔后,两人经常吃住在一起。2006年冬,刘道娣的丈夫因车祸去世,翌年6月份,付国争提出要与刘道娣结婚,但遭到刘道娣及其家人的反对。6月底,刘道娣因事回瑞金后再未去汕头,付国争多次电话催刘道娣回汕头,刘道娣不予理会。同年7月8日,付国争坐车来到瑞金,当晚撬窗潜入刘道娣家,要求刘道娣和他结婚,否则还他为其治病及花销的钱,遭刘道娣反对。7月9日付国争返回汕头后,越想越气,决定杀死刘道娣。同年7月18日,付国争从汕头坐车到瑞金市,下车后在汽车站附近买了一把三棱刀和一瓶农药。当晚,租摩托车到瑞金市壬田圩,打电话给刘道娣要求见面,遭刘道娣拒绝,付国争即入住喻淑芬的旅社。翌日,付国争几次到刘道娣家查看都没有发现刘道娣。7月20日中午13时许,付国争携带三棱刀到刘道娣家,进到刘道娣家客厅就责问刘道娣为何不还钱。刘道娣见付国争来了就端菜进厨房招待付国争喝酒吃饭。饭后,付国争与刘道娣发生争吵,付国争拿出准备好的三棱刀朝刘道娣的腹部、颈部、腰部猛刺后,丢掉三棱刀逃离现场。刘道娣受伤后爬出大门口即死亡。经法医检验,结论为被害人刘道娣系因被人用刺器刺伤全身多处,引起急性大出血,造成失血性休克死亡。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钟艳娇证言,证明其母亲刘道娣与付国争有男女关系,并且付国争到过几次她们家,刘道娣告诉她,付国争要其嫁给他。

  2、证人钟艳华证言,证明其母刘道娣和付国争有男女关系,并同住在一起。因家中加盖房子其母拿出过4000多元。刘道娣曾因骨质增生在汕头治病。因觉得付国争不可靠,其不同意母亲嫁给他。

  3、证人钟荣福证言,证明他见刘道娣双腿跪在地上,头向下伏在地上,身下面有一大滩血,120急救车过来后说她死了。刘道娣曾告诉他,其与付国争是前年冬天认识的,在汕头同住,姓付的要刘嫁给他,否则就要杀掉她儿子。

  4、证人刘美兰证言,证明她在洗碗时,听见刘道娣从其家里传出“杀人啊”的喊叫声。她见刘道娣和那个跟她有关系的男子站在厨房门口,面对面的。那个男的用不知什么东西捅刘道娣,她站在大门口喊“打人啊”。过了一会儿那个男的就跑走了。刘道娣曾经跟她说那男的要其结婚,其不肯,那个男的说不肯结婚就杀了其全家。

  5、证人许菊连证言,证明2007年7月20日下午1时左右,她在刘道娣家对面扫地,突然从刘道娣家传来刘道娣喊“杀人”的声音。一个50岁左右,头戴草笠的男子从刘道娣家大门窜出来,随后刘道娣从其家里追出来,浑身是血,刚走了二、三步就俯倒在其家门口没再起来。那男子从刘道娣家西边小巷逃窜,走时手里还拿了一塑料瓶饮料喝。

  6、证人刘荣富、钟香发证言,证明钟香发家住刘道娣家对面。2007年7月20日中午1时左右,钟香发听见外面很吵,就走出家里,见刘道娣双腿跪地,头部伏在地上,一动不动,周围流了很多血。钟香发知道开个体诊所的刘荣富是刘道娣老家人,就告诉他刘道娣被人杀了。刘荣富到了案发现场看了情况后就打了110和120。

  7、证人钟长生证言,证明2007年7月20日下午2时左右,他送一人到瑞金市区,这人身高1.60m,大约50岁,头上戴一顶草编的周围一圈布的草帽,说普通话,没穿上衣。

  8、证人喻淑芬证言,证明2007年7月18日晚20时许,一个上身穿土黄色短袖衬衫,下身穿黑色西裤,脚穿黑色皮鞋,头戴一顶小草帽,手里拎着红色塑料袋子,自称姓付,河南省人,说来找朋友的中年男人入住她的旅店,他说朋友欠他6000元钱。中午饭在她家吃的,饭后他一人空手出去了,去后一直没回来。这个男子总共有三件上衣,一件土黄色短袖衬衫,一件米黄色长袖衬衫,一件黑白条相间T恤衬。

  9、证人赖福琴证言,证明2007年农历四月末和五月节后,一个40余岁,平头、秃顶、园脸、眼睛大、说普通话,身高1.6m的男子经常来买东西。这个男子对她说,他是河南省人,他和瑞金的一个女的在汕头认识,相识已经三年了。这个女的骗他说她没有丈夫,以前说要嫁给他,现在不肯嫁给他了。这个女的是桥岭人,花了他几万块钱。女的不肯嫁给他,他就要杀她的子女。2007年7月20日中午,见他头戴一顶小草帽,上身光着膀子,手上有血迹,气喘嘘嘘地在其店侧边往里走。

  10、证人刘光海证言,证明刘道娣告诉他,其去年在汕头打工和一个外地男子认识了,之后两人发生了性关系,自从丈夫死后,那个男子要求与其结婚,其不肯,那个男子就扬言要报复,要其儿子死。案发前一天,他接到了刘道娣的电话,说那个男子用本地电话威胁她并且说要见面。

  11、证人赖远寿证言,证明他这里出售各类刀,2007年七、八月份的一天下午,他的最后一把三棱刀卖给一个外地人,此人40~50岁的样子,个子比较矮,秃顶。

  12、证人朱金凤证言,证明2007年6、7月份的一天下午,一个50岁左右、身高1.6m左右、比较粗壮、说普通话的男子,最大的特征是秃顶,在她店里买了一包“连擒杀虫剂”,它属于中等毒性的杀虫剂,可以毒死人。

  13、现场勘查笔录、刑事摄影照片和提取的物证,证明案发现场的时间、地点、位置和周围的状况,被害人被害时的现状以及提取的作案凶器和被告人付国争作案时所穿的衣服。

  14、法医学检验报告书,证明刘道娣系因被人用刺器刺伤全身多处,引起急性大出血,造成失血性休克死亡的。

  15、江西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书,证明刘道娣厨房门上、厨房地面上提取的血为刘道娣所留。送检三棱刀、衬衣上的血为刘道娣所留。

  16、辨认笔录,证明2007年7月21日,刘美兰、许菊连对12张不同特征男性免冠照片进行辨认,指出8号就是从刘道娣家中跑出来的男人。钟长生对12张不同特征男性免冠照片(8号为付国争)进行辨认,指出8号就是坐他摩托车从壬田镇到瑞金市区的。喻淑芬对12张不同特征男性免冠照片(8号为付国争)进行辨认,指出8号就是住在她开的旅社中。赖福琴对12张不同特征男性免冠照片(8号为付国争)进行辨认,指出8号经常去她店买烟的人。

  17、2008年5月23日上午9时30分,被告人付国争带侦查人员来到瑞金市汽车站附近,指认瑞金市象湖镇农技植物医院就是自己在2007年7月18日买农药的商店。

  18、2008年5月23日上午10时30分,被告人付国争带侦查人员来到瑞金汽车站附近,指认瑞金市象湖镇赣东南市场的“老赖五金店”就是购买三棱刀的商店。

  19、2008年6月10日9时许,侦查机关组织付国争对7把不同特征的刀(4号刀为凶器)进行辨认,其指认4号刀为作案凶器。该三棱刀庭审时当庭出示,经付国争辨认无异议。

  20、江西省瑞金市公安局壬田派出所、河南省商水县谭庄派出所户籍证明,分别证明被害人刘道娣出生于1955年10月2日、付国争出生于1963年6月14日。

  21、抓捕经过,证明2008年5月9日,河南省商水县潭庄派出所李高明接付国争儿子电话报称:其父付国争因伤在西华县叶埠口乡某诊所治疗。接报后,李高明带领该所民警王永力、苏永连在付国争之子引领下,到西华县叶埠口乡高氏骨科诊所内将其抓获。

  22、被告人付国争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05年,他在汕头和刘道娣认识并吃住在一起。期间给了刘道娣4200元建房子,为刘道娣治病以及吃住花了钱。刘道娣不肯结婚,又不肯还钱给他,弄得他人财两空,他决定报复刘道娣,去瑞金杀死她。他在2007年7月18日下午到瑞金并在车站旁边的店里买了一瓶农药和一把三棱刀,晚上到壬田。同年7月20日中午1时许,他带好三棱刀和农药到刘道娣家,拿出三棱刀朝刘道娣的肚子、颈部、腰部各刺了一刀,把刀丢在现场后逃离。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具有合法性、关联性、客观性,本院予确认。

  关于被告人是否有自首情节问题。经查,赣州市人民检察院根据被告人付国争当庭辩解,向其住所地潭庄派出所取得了新的证据。该所证明,所长李高明于2008年5月9日接付国争儿子电话报称:其父付国争因伤在西华县叶埠口乡某诊所治疗。接报后,李高明带领该所民警王永力、苏永连在付国争之子引领下,到西华县叶埠口乡高氏骨科诊所内将其抓获。庭审期间,被告人付国争提出其已托人叫其父亲代为报案,其父付全金证明他因年事已高,就叫付国争儿子付进元去报案。综合以上情节,可以认定该证据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具有证明效力。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

  关于被告人付国争买三棱刀是否用于防身的问题。经查,被告人付国争在杀害被害人刘道娣前,买好了三棱刀和农药。事前,被告人曾扬言要报复被害人,在实施杀害被害人刘道娣之后,将买好的农药喝完。上述事实表明,付国争有杀害被害人后自杀的准备。因此,其买刀不是用于防身,而是准备作案工具。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国争在被害人不同意与其结婚的情况下,蓄谋持三棱刀刺杀被害人,致被害人死亡,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之故意,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且情节恶劣、手段残忍、后果严重,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付国争具有自首情节,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辩护人关于被害人有过错的意见,没有证据证明,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付国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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