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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

来源: 作者: 时间:2014-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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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释[2001]16号

  【发布日期】2001-05-2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2001年5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76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1〕16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沪高法〔2000〕117号《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定性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行为人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此复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已于2001年5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7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5月26日起施行。

  二○○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首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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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1101200510330274

执业机构:北京来硕律师

简介: 燕薪律师,男,汉族,硕士,北京来硕事务所主任,执业证号:11101200510330274。 刑事律师团执业理念: 古希腊思想家柏拉图曾...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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