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祥投毒案”国家赔偿请求被拒
来源: 作者: 时间:2013-11-14
北京青年报2004年10月13日报道 本报曾持续关注的湖北“钟祥投毒案”在今年8月宣布撤案后,一度被认为是“犯罪嫌疑人”而被逮捕、关押近两年并被送上法庭的潘楷等4名老师,向有关方面提出了国家赔偿请求(详见本报8月12日、13日《国内焦点》版)。记者昨天得到消息,钟祥市人民检察院已于10月9日做出决定,对潘楷等人的国家赔偿请求不予确认。
被关603天索赔23万元 检察院对赔偿请求“不予确认”
发生在2001年5月的湖北“钟祥投毒案”曾引起全国轰动,但在今年8月,这起案件因为“证据不足”被当地警方撤案,4名一度被当成“犯罪嫌疑人”的老师重获清白,并已经先后重返教师岗位。
撤案后,潘楷等4名老师于今年8月12日向钟祥市人民检察院递交了国家赔偿申请书,要求检察院对3年前“错误批捕”行为进行确认,
同时为4名老师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精神及名誉损害金20万元,并支付4名老师从收容审查至释放期间被错误羁押603天的国家赔偿金30150元。
10月9日,钟祥市人民检察院做出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赔偿请求人潘楷的赔偿请求依法不予确认。”11日,该书面决定交到潘楷等人手中。
第十七条第一款是什么内容?潘楷等人“故意作虚伪供述、伪造有罪证据”?
昨天,记者得到了这份由钟祥市检察院出具的《刑事确认书》,有关“确认结论”部分叙述非常简单,只有上述短短一句话,对《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具体内容也没有进行阐释。潘楷告诉记者,当时他们并不清楚这个条款是什么内容,向检察院工作人员询问时对方也没有解释。
记者随后仔细查阅了《国家赔偿法》,结果发现该法律第十七条标明“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而第一款的内容则是:“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也就是说,钟祥市检察院这次之所以对国家赔偿不予确认,是因为其认为潘楷等人自己故意作了“虚伪供述”或伪造了自己“有罪证据”。
得知检察院拒绝国家赔偿的理由后,潘楷非常不理解:“如果说我当初‘认罪’的供述是虚伪供述,但这绝对不是自愿、故意的,没有人会这么做,更不要说伪造有罪证据了,因为案子撤诉、撤案都因为‘证据不足’!”下一页》[page]
实际上,潘楷等人一直不承认自己投毒,他们4人在被捕前曾作了“认罪”的供述,有关部门以此宣告案件告破并对他们进行了逮捕,但后来4人在法庭上当庭翻供,并称以前“认罪”是因为曾遭刑讯逼供;2001年9月,本报率先对此案提出质疑,2004年6月中央电视台《新闻调查》节目对此案进行了追访,发现了当时办案人员刑讯逼供的相关证据,节目播出后案子很快宣告撤案。
设置相关条款为防止“顶罪”检察院赔偿科拒绝作出解释
昨天下午,记者就《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内容向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方面提出咨询,对方工作人员答复说:“我们没看到案子的案卷,无法对这个决定作出评论,但是从制定和执行《国家赔偿法》的具体情况看,设置第十七条第一款主要是为了防止‘顶罪’行为,比如有的人因为某种原因故意捏造自己有罪的供述或者伪造有罪证据,造成羁押或入狱,而让真正违法犯罪的人逃脱法律惩罚,这样就算以后查清了他无罪也绝对不会获得国家赔偿。”
记者随后致电钟祥市检察院赔偿科有关负责人,希望了解检察院方面为什么会根据这个条款拒绝对潘楷等人进行国家赔偿。但对方拒绝对此进行解释,随后挂断了电话。
摄影/赵宇
案件回放
2001年5月6日,湖北省钟祥市原贺集二中(现石牌三中)在早餐时发生严重中毒事件,136名师生被送去医院抢救。当地警方通过现场勘查,认定是人为投毒。
2001年5月18日,钟祥警方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破案。据警方称,4名犯罪嫌疑人均出自贺集二中,分别是时任副校长的潘楷和教师王克政、毛守雄、邓宗俊。
2001年9月5日,钟祥市人民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此案,4名被告均当庭翻供,并表示“遭到刑讯逼供”,其中毛守雄自述右眼被打伤导致失明。9月18日,该案第二次开庭后,法院认为证据不足,需要补充侦查,将案件退回钟祥市检察院。
2003年1月,4人取保候审回到家中。2004年8月9日,钟祥市公安局对此案予以撤案,4名老师重新获得清白身份。 (本文来源:北京青年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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