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红、杨青、向小刚、钟道胜、唐世聪贩卖毒品一案
来源: 作者: 时间:2014-01-28
向红、杨青、向小刚、钟道胜、唐世聪贩卖毒品一案
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9)怀中刑一终字第30号
原公诉机关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向红,男,1979年6月23日出生,瑶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于2008年7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逮捕。现押辰溪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青,绰号“青青”,男,1976年8月11日出生,瑶族,湖南省洪江市人,中专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于2008年7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逮捕。现押辰溪县看守所。
辩护人汪先全,湖南丹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钟道胜,男,1970年9月1日出生,瑶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于2008年7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逮捕。现押辰溪县看守所。
辩护人刘衍和,湖南丹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向小刚,绰号“东东”,男,1978年4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于2008年7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逮捕。现押辰溪县看守所。
辩护人唐乐群,湖南正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唐世聪,男,1979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初中文化,怀化市人寿保险公司职工,住(略)。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于2008年7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逮捕。现押辰溪县看守所。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向红、杨青、向小刚、钟道胜、唐世聪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09年1月6日作出(2008)辰刑初字第12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向红、杨青、钟道胜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向红、杨青、钟道胜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向红、杨青、钟道胜在二审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上诉人向红、杨青、钟道胜撤回上诉。
二、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2008)辰刑初字第12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许 云 生
审 判 员 周 少 文
代理审判员 杨 捷
二○○九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蒋 艳 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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