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毒品被他人抢劫案的犯罪分析

来源: 作者: 时间:2013-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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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月6日,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抢劫毒品案,被告人刘某被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罚金3万元,剥夺政治权利3年;同案犯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罚金2万元,剥夺政治权利2年。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于2006年中旬在一商业城帮人卖货时得知李某(另案处理)手中持有毒品,并答应帮李某联系出卖。刘某便找被告人于某联系,于某欲得到这份毒品但没有钱买,便预谋采取其他手段获取。

  没过几天,刘某、于某、张某(另案处理)等六人将李某骗至一车桥厂附近。想用假美元买下这份毒品,被李某识破,未能得逞,于某等预行强抢,但李某已有防备,不好下手,这时刘某等三人将李某胁迫上了一辆出租车,让司机将车开至一公安派出所门前,威胁李某不交出毒品就将她送到公安机关,趁李某犹豫,于某顺手将毒品抢走,后将毒品藏于辛某(另案处理)住处。2006年7月17日至9月29日,公安机关经过缜密侦察,将一干人犯全部抓捕归案,同时缴获了所有毒品。经确认,这批毒品有红色药片1147粒,重193.1克,含有MDA成分;结晶粉末478克,含有MA成分。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刘、于二被告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法院以抢劫罪,且抢劫毒品欲行贩卖,依法给予了严惩。其他人犯也将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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