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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毒品罪、运输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在主客观统一性上的差异

来源: 作者: 时间:2014-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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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犯罪构成的主客观统一性方面,我们既不主张主观主义,按照犯罪人的性格、道德主观意识、犯罪的动机目的等主观归罪于犯罪人;同时也不主张客观主义,按照犯罪人行为给社会造成的危害结果客观归罪于犯罪人。按照主客观要件相统一的定罪原则,分析贩卖毒品罪、运输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在主客观统一性上的差异。

  贩卖毒品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客观方面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贩卖毒品罪的形态特征,以完成的犯罪形态(既遂)分析,非法销售和非法收买的客观行为既是客观方面的行为证据,又是主观方面“贩卖”故意内容的证据,不言而喻贩卖毒品罪完成的犯罪形态是结果与主观内容的辩证统一,往往在审判实践中,只要实施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的行为,不以犯罪人在主观方面对直接故意内容的狡辩而转移。贩卖毒品罪在犯罪构成的主客观统一性方面,贩卖毒品完成的犯罪形态以行为结果为界限。而只要在非法销售、非法收买途中抓获,应当作为未完成的犯罪形态(未遂),客观方面的犯罪形态与运输毒品罪犯罪形态相同,这个时候犯罪人的主观方面的供述和其他间接证据决定了主客观统一性的认定,

  运输毒品罪在主观方面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以认识行为事实并容认(即希望或放任)结果发生为标准,并且在犯罪形态特征上,客观方面不以毒品运输到达目的地为完成的犯罪形态(既遂),只要犯罪人一进入运输的各个环节(购买车票、进入候车室、乘坐交通工具)犯罪形态为既遂,应当没有未完成的犯罪形态(未遂)。因此,在运输毒品罪的主客观统一性的认定方面具有行为证据自然证明认识行为事实并容认(即希望或放任)结果发生的统一性。

  在主客观统一性上,明知是毒品并持有,毒品持有的犯罪形态是结果与主观内容的辩证统一,可以说非法持有毒品是基本的犯罪形态,是贩卖毒品罪、运输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基本的犯罪形态,在贩卖毒品罪、运输毒品罪、与非法持有毒品罪在主客观统一性上的差异方面,是贩卖毒品罪的非法收买,贩卖毒品罪的客观形态特征不具备,运输毒品罪的运输客观形态特征不具备的情况下,以犯罪人的主观故意供述和主观故意证据为转移的基本的犯罪形态。

  我国刑法的发展实际上非法持有毒品罪是修正的犯罪构成,是以毒品基本的犯罪形态为前提,我国历来以毒品的制造、贩卖为基本的犯罪构成,非法持有毒品在形态上对贩卖而言属于未遂形态,因为贩卖毒品罪在主客观统一性方面依赖于主观要件,对于客观方面非法持有毒品的犯罪人,79年刑法对吸毒没有规定为犯罪,97年刑法增加非法持有毒品罪,在没有贩卖故意的证据的情况下,以非法持有毒品处罚,因此形态上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毒品犯罪基本的犯罪形态的未遂形态,作为打击毒品犯罪的兜底犯罪形态。

  贩卖毒品罪、运输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在主客观统一性上的差异。贩卖毒品罪、运输毒品罪是犯罪结果(既遂)与主观故意的统一,在未遂犯罪形态下,贩卖毒品罪需要主观故意供述和主观故意证据,运输毒品罪没有未完成的犯罪形态,具有行为证据自然证明认识行为事实并容认结果发生的统一性。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持有的犯罪形态,是结果与主观内容的辩证统一,非法持有毒品是基本的犯罪形态,在没有主观证据证明贩卖毒品罪、运输毒品罪的情况下,属于兜底犯罪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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