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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毒品罪、运输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犯罪形态在主观故意上的表现

来源: 作者: 时间:2014-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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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认定犯罪主观故意的标准,刑法理论上存在认识说、希望说、容认说三种见解,我国刑法在犯罪主观故意标准上以容认说作为认定犯罪故意的标准,即以认识行为事实并容认(即希望或放任)结果发生为标准,《刑法》第14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依照该标准,希望或者放任,因而有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两种类型。直接故意在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上有追求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间接故意在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上有放任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从犯罪形态上分析,在交通运输工具上查获的毒品,在犯罪形态的变化上从运动状态进入了静止状态,对贩卖毒品罪而言、属于犯罪未遂形态;对运输毒品罪,按照犯罪既遂理论:故意犯罪在发展过程中未经停顿而持续运动到终点,并具备完整的犯罪构成要件。运输毒品作为犯罪人的终点应当是目的地,虽然运输毒品在火车上查获未持续运动到目的地,作为毒品而言,发生了从甲地到乙地的移动,毒品经过运输发生位移,毒品的扩散就造成对社会危害的危险状态,属于危险状态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一经查获应当是运动状态到了终点,应当属于犯罪既遂形态;对非法持有毒品罪而言,应当是除非法销售、非法收买,运输毒品外任何地点查获均属于犯罪既遂形态。

  以上立论引出一个犯罪未遂形态与两个既遂形态在主观故意上的表现的差异,以及两个犯罪既遂形态之间在主观故意上的差异的思考。下面分别叙述。

  一个犯罪未遂形态与两个既遂形态在主观故意内容上的表现的差异。在客观方面非法持有毒品这一犯罪形态,在贩卖毒品罪、运输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中都表现相同,在主观方面也相同,即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差异在于犯罪目的,贩卖毒品罪以贩卖为目的,运输毒品罪以运输为目的,而非法持有毒品罪以自己吸食(以贩养吸除外)为目的。贩卖毒品罪与运输毒品罪比较,贩卖毒品罪在主观故意内容上有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经过交通工具运输的故意、贩卖毒品的三种故意内容;运输毒品罪有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经过交通工具运输的故意两种故意内容。运输毒品罪与非法持有毒品罪在交通工具外的主观故意在主观故意内容上是相同的,即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但是在交通工具上表现出的主观故意上的表现与在交通工具外的主观故意有很大差异。就拿以非法持有(吸食毒品)为目的来说,在火车上持有毒品,除本人非法持有(吸食毒品)目的外,还有从甲地购买毒品到乙地自己吸食的运输目的,两种目的重合发生在火车运输交通工具上,这种从甲地购买毒品到乙地自己吸食的运输目的完全符合以认识行为事实并容认(即希望或放任)结果发生为标准的主观故意标准。可以认定在交通工具火车上非法持有毒品的犯罪嫌疑人,在主观故意的内容上有运输的目的。笔者认为,在司法实践中,有的行为人故意非法持有毒品,经过侦查难以找到犯罪嫌疑人主观故意为目的的走私、运输、贩卖毒品的证据,犯罪嫌疑人又拒不交代毒品的真实来源,以至难于认定犯罪目的,而设立非法持有毒品罪。但在火车上查获的非法持有毒品在主观故意方面完全不同于平常为了自己吸食的非法持有,不属于设立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立法意图。

  以上分析可见:贩卖毒品罪、运输毒品犯罪、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主观故意与形态特征之间有法条竞合关系,《刑法》347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包容《刑法》348条“非法持有”的主观故意与形态特征,要按照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为其中一个犯罪行为所吸收,仅成立吸收行为的一个罪名,按照重行为吸收轻行为、重罪吸收轻罪原则,贩卖毒品罪吸收运输毒品犯罪,运输毒品犯罪吸收非法持有毒品罪,绝不允许轻罪吸收重罪。由于我国《刑法》347条把贩卖、运输毒品规定在同一法条,贩卖毒品罪与运输毒品犯罪不存在重轻罪的区别。笔者认为,在犯罪实际中,贩卖毒品罪的社会危害性大,主观恶性深,往往在犯罪过程中,运输毒品罪是贩卖毒品的一个环节,两个犯罪有轻重之别,在打击上也应有轻重之别。

  贩卖毒品罪、运输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犯罪形态在主观故意上的表现是三个不同的主观故意内容,主观故意与形态特征表现出重罪包容轻罪,发生在运输工具上的贩卖毒品罪是贩卖毒品罪、运输毒品犯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竞合,以贩卖的主观故意和形态特征吸收运输毒品犯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主观故意与形态特征,按贩卖毒品罪处罚;同样道理,运输毒品犯罪是运输毒品犯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竞合,以运输的主观故意和形态特征吸收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主观故意与形态特征。按运输毒品犯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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