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毒品犯罪案件的量刑平衡问题分析
来源: 作者: 时间:2014-02-08
毒品数量是对毒品犯罪量刑的基本的、重要的标准。但是目前,各地法院在对毒品犯罪适用刑罚的数量标准特别是适用死刑的数量标准的掌握上存在很大的差异。比如有的高院掌握的是200克,有的高院掌握的是400克。在铁路法院的审判实践中经常发生这样的案例,从同一个地方出发携带毒品乘坐火车,由于乘坐车次的不同被分别交到不同省高院所辖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判,结果运输毒品数量相对较大的没有被判死刑而运输毒品数量相对较小的却被判了死刑。现在,最高法院已经收回死刑核准权,如果仍然继续一成不变地沿用各地标准,就很难说统一司法,也有违收回死刑核准权的初衷。要解决这个问题,笔者认为可以从两个方面入手:
一是由最高法院通过复核死刑案件发布典型案例,逐步形成一个有一定幅度、相对统一的运输毒品案件适用死刑的数量标准,以最大限度地实现运输毒品案件的量刑平衡。从目前各地数量标准差异较大的实际情况来看,如果不考虑地区差异对犯罪社会危害程度的影响,不承认这种客观差别,简单搞数量标准的大一统,就既脱离实际,也容易造成公众误解,认为过去“宽”了或者现在“严”了,从而难以保证刑罚目的最大限度的实现。但是对于死刑数量标准掌握过高或者过低的现象也必须逐步加以改变,要使死刑数量标准逐步趋于大体统一。鉴于目前各地数量标准差异较大的实际情况,对运输毒品案件的死刑数量标准,应当逐步加以统一和规范,不能急转弯。待条件成熟时,可由最高法院就运输毒品案件的刑罚适用标准发布专门的司法解释以指导各地的司法实践。
二是由最高法院就铁路运输中的运输毒品案件法律适用问题制定专门的司法解释。铁路运输是一个全国联动的行为,不受某一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制约,发生在铁路运输过程中的运输毒品案件有其特殊性,其造成的犯罪社会危害性不仅限于某一地区,因此,对其不宜适用某一地区的刑罚标准。对此,完全可以参照最高法院对发生在铁路运输过程中的盗窃案件制定专门的数额标准的模式,对铁路运输中的运输毒品案件适用刑罚的数量标准进行专门规定,以最大限度地实现铁路运输中运输毒品案件的量刑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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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燕薪律师,男,汉族,硕士,北京来硕事务所主任,执业证号:11101200510330274。 刑事律师团执业理念: 古希腊思想家柏拉图曾... [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