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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麻黄碱类供造毒 将以制造毒品罪论处

来源: 作者: 时间:2014-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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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日前联合出台了《关于办理走私、非法买卖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为从源头上惩治毒品犯罪,遏制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流入非法渠道被用于制造毒品,提出了明确的法律适用标准。

  《意见》明确,明知他人利用麻黄碱类制毒物品制造毒品,向其提供麻黄碱类复方制剂,为其利用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加工、提炼制毒物品,或者为其获取、利用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提供其他帮助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意见》还明确,以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定罪处罚的,涉案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所含的麻黄碱类物质应当达到以下数量标准:麻黄碱、伪麻黄碱、消旋麻黄碱及其盐类五千克以上不满五十千克;去甲麻黄碱、甲基麻黄碱及其盐类十千克以上不满一百千克;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一百千克以上不满一千千克。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上限的,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数量大”。

  坚决依法核准符合死刑毒品犯罪

  新华社北京6月26日电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26日表示,“各级人民法院始终依法严惩严重毒品犯罪分子,该判处重刑的坚决依法判处重刑,符合判处死刑条件的,坚决依法判处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对报请核准死刑的毒品犯罪案件,凡符合判处死刑条件的,坚决依法核准。”

  同时,孙军工说,各级人民法院也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实行区别对待,对于罪行较轻,或者具有从宽处罚情节的被告人,依法体现政策,给予从宽处罚,以更好地分化、瓦解毒品犯罪,教育、改造大多数毒品犯罪分子。

  据了解,在毒品犯罪案件审判中,各级人民法院深入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突出打击重点,做到整体从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近年来,毒品犯罪案件的重刑率始终高于同期全部刑事案件重刑率,有力震慑了毒品犯罪分子,遏制了毒品犯罪活动蔓延的势头。

  孙军工表示,人民法院在禁毒工作中将继续以毒品犯罪案件审判为中心,坚定不移地执行严厉打击严重毒品犯罪的方针,加强对毒品犯罪形势的调查研究,确保法律的准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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