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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一台彩超机受贿6万元 商业贿赂砸倒医院院长

来源: 作者: 时间:2014-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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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乡镇医院安装一台彩超机,院长就能从代理商手里拿到6万元好处费,巨额的商业贿赂终将院长砸倒了。日前,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一乡镇医院院长李玉(化名)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2008年8月,济南一家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业务员王玲(化名)找到时任新泰市某乡镇中心卫生院院长的李玉,承诺如购买其代理的日立牌彩超机就给李玉6万元好处费。

  2008年8月21日,李玉召集医院领导班子会议并决定购买彩超机,并根据王玲提供的彩超技术参数向新泰市卫生局申报招标申请和可行性报告。新泰市乡镇卫生院药品器械集中采购办公室于8月26日同意该乡镇卫生院以顺标方式购买日立牌彩超机并核定价格为48万元。

  李玉所在的卫生院遂与王玲所属的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签订了合同,双方约定货到开箱前付货款26万元,余款自机器安装完毕之日起每月付款1.3万元。后来,李玉以资金紧张为由不让王玲安装彩超机,在9月9日收受王玲所送的现金6万元后,李玉于9月11日让卫生院安装了彩超机并首付货款26万元,至案发时共支付货款33万余元。今年4月12日,王玲被新泰检察院依法传唤后,李玉闻风将受贿款项退还给了王玲的丈夫。4月14日,李玉在接到新泰检察院询问通知后书写了收受王玲贿赂的事实,在受到传唤前向检察院自首。4月15日,新泰检察院对李玉涉嫌受贿一案立案侦查。李玉在受侦查过程中积极检举他人犯罪事实并经查证属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担任乡镇中心卫生院院长的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现金6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因其案发前全部退赃,且有自首立功的情节,依法可予减轻处罚及适用缓刑,新泰法院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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