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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问题

来源: 作者: 时间:2013-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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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以京地税征〔2008〕237号文下发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规定如下:

  “一、京地税征〔2004〕181号文件中综合征收率的适用范围调整为个人出租住房的行为。

  个人出租住房中的转租、再转租行为按照分税种计征方式计算缴纳地方各税。

  二、按照5%综合征收率计征税款时,其纳税期限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纳税人根据租赁合同约定按月收取租金的,在收取租金的次月十日前一次性缴纳。

  (二)纳税人根据租赁合同约定一次性收取数月(年)租金的,在收取租金的次月十日前一次性缴纳。

  三、采用5%综合征收率计征相关税款,在确认出租房屋收入时应包括出租方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及价外费用。

  四、本通知自2008年12月1日起执行。文件执行前已经征收入库的税款不再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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