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征管:把握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精髓
来源: 作者: 时间:2013-11-19
新《企业所得税法》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要求,并按照贯彻公平税负、落实科学发展观、发挥调控作用、参照国际惯例、理顺分配关系、有利于征收管理的原则,在税制基本要素的设计、优惠政策的安排、征管措施的制定等方面,更加科学、规范、合理。贯彻落实新《企业所得税法》,要把握好“五个统一”、“两个过渡”。这既是新《企业所得税法》较之过去的主要变化,又是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精髓所在。
统一税法并适用于所有内外资企业。为有效解决内外资企业税负差距过大的问题,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进行整合,把两套不同的税制“合二为一”,对我国不同性质、不同类别的企业,统一适用同一个税法,实现不同经济主体在税收上的平等待遇,为公平竞争、公平税负提供了切实的制度保障。同时,新《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了纳税人的认定标准,以是否具有法人资格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认定标准,改变了以往内资企业所得税以独立核算为条件判定纳税人的规定,使内外资企业的纳税人认定标准完全统一。总分机构由法人汇总纳税,法律责任更为明确,判定标准更为清晰。
统一并适当降低税率。税率是税收制度的核心,也是税收课征的力度和纳税人税收负担程度的直观体现。此前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名义税率都是33%,但外资企业存在大量区域性的低税率,内资企业也有许多照顾性税率。新《企业所得税法》在综合考虑我国财政承受能力、企业负担水平和税率结构优化,参考世界上其他国家和地区特别是我国周边国家和地区实际税率水平等因素,将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降低至25%,取消地区性优惠税率,只对高新技术企业、小型微利企业规定照顾性税率,简化了税率结构,使税制更加透明和规范。新《企业所得税法》确定的税率在国际上属于适中偏低的水平,有利于我国继续贯彻改革开放的方针,保持我国税制的国际竞争力,进一步吸引外商投资。
统一并规范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企业的成本费用如何扣除,直接关系所得税税基的宽窄,影响企业实际税负的高低。此前税法对内外资企业在成本费用扣除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总体上是内资企业偏紧、外资企业偏松,造成内外资企业实际税负相差较大。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实际发生的各项成本费用作出统一的扣除规定,内外资企业执行统一的扣除标准和办法,使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支出在税前扣除,使所得税税基与企业的实际盈利水平接近,更好地体现了企业所得税的立法精神。
统一并规范税收优惠政策。税收优惠是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政府加强宏观调控、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手段。为有效地解决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目标不明确、优惠方式单一、区域优惠过多等问题,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进行适当调整,综合运用优惠税率、免税、减税、加计扣除、加速折旧、减计收入、抵扣抵免等方法,统一规范税收优惠的标准和管理办法,将现行以区域优惠为主的所得税优惠格局,调整为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所得税优惠新格局。通过实施统一规范的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推进产业结构调整,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推动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统一并规范税收征管要求。新《企业所得税法》在实现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制要素和税收政策统一的同时,在征管要求上也实现了统一。新《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了适用于内外资企业的全面反避税措施,统一了总分机构企业实行汇总纳税的办法,统一了内外资企业的纳税申报表,同时对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预缴申报、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等征管工作也作出了统一规定,有利于落实各项企业所得税政策,全面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
除了上述“五个统一”外,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老企业和特定地区实行了过渡政策。为了缓解因新《企业所得税法》规范税收优惠后对部分老企业的影响,以及支持特定地区的发展,按照积极改革、平稳过渡的要求,新《企业所得税法》有针对性地规定了两类过渡优惠政策。一是对新税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享受企业所得税低税率和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老企业,给予过渡性照顾。二是对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内,以及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过渡性税收优惠。同时,国家已确定的其他鼓励类企业,可以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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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燕薪律师,男,汉族,硕士,北京来硕事务所主任,执业证号:11101200510330274。 刑事律师团执业理念: 古希腊思想家柏拉图曾... [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