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园林绿化局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来源: 作者: 时间:2014-01-03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的通知
(京绿造发〔2010〕23号)
各区、县园林绿化局: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10]42号)精神,市园林绿化局成立了专项领导小组,制定了《北京市园林绿化局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提出了专项行动的工作目标和重点工作。
为将此项工作落到实处,请各区、县园林绿化局高度重视,并参照《方案》的内容,尽快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和执法检查组,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根据法律、法规授予的职权,研究制定具体的行动计划,设立联络员,保持信息畅通,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对本地出现的生产经营假冒授权品种、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注册登记的名称、无证生产经营林木种子、种苗等行为予以坚决的打击,维护植物新品种权人、育种者、林木种子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当地林木种子市场的正常秩序。
请各区、县园林绿化局于2010年12月15日前,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和执法检查组,具体行动计划,联络员,联系方式等情况,传真至市园林绿化局专项行动办公室,市园林绿化局专项行动办公室将于2011年3月上旬召开总结会,听取区县落实情况的汇报。
附件:北京市园林绿化局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六日
(联系人:王燕明;联系电话:84236296 传真: 62032491)
附件: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10]42号)精神,有效保护植物新品种权,维护植物品种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首都园林绿化事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北京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统一部署,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重点
按照北京市专项行动的总体部署,组织好园林绿化领域的专项检查行动。通过开展专项执法活动,及时有效的查处侵权假冒行为,依法打击品种侵权等违法犯罪活动,增强企业的守法经营意识,保护育种者、新品种权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切实有效地遏制侵犯新品种权的违法活动,确保首都园林绿化发展的良好环境。
二、主要工作内容
(一)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组 长 王振江
副组长 徐佳 孔令水 卢宝明
成员单位 科技处 计财处 法制处 市林政稽查大队
市种苗站 市林保站 宣传中心
专项行动办公室设在市种苗站
办公室主任 卢宝明
联系电话 84236288
(二)成立专项行动执法检查组,开展专项检查活动
市园林绿化局以市林政稽查大队和市种苗站为主组成专项检查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授予的管辖权限开展专项检查活动,市林保站配合检查组行动。检查重点为:大型花卉生产经营企业,大型花卉销售市场,种子进出口经营企业和区县专项检查组提供的可疑场所。检查主要内容为: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行为。
(三)指导区县园林绿化局开展专项检查活动
下发文件,要求区县园林绿化局以区县种苗管理机构为主成立专项检查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授予的权限,在自己的管辖区内开展专项检查活动。检查重点为花卉生产经营企业、重点苗圃。重点检查内容为:生产经营假冒授权品种的行为、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注册登记的名称的行为、无证生产经营林木种子、种苗的行为。
(四)设立举报电话,加强社会监督
为使这项工作顺利开展,我局将对外公布举报电话,畅通举报投诉渠道。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监督,及时发现违法犯罪行为线索。
举报电话:62042707或82024298
(五)加强宣传,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开展种子和植物新品种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宣传,提高全社会植物新品种保护意识,营造保护植物新品种权、自觉抵制侵犯新品种权和假冒伪劣种子的良好氛围,引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大力推动诚信体系建设。
(六)加强信息报送工作
为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我们将做好信息的报送工作,将工作进展情况、阶段性成果以及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重要情况做到随时上报。
三、工作进度
(一)准备阶段(2010年11月18日至11月30日)
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制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给区县园林绿化局下发文件,召开专项行动会议,全面动员部署执法检查工作。
(二)实施阶段(2010年12月1日至2011年2月28日)
成立市和区县执法检查组,根据分工,分别对重点场所和重点内容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依法予以处理,对涉嫌犯罪的行为及时移交司法机关。
(三)总结阶段(2011年3月)
3月15日前市和区县园林绿化局对专项行动进行认真总结,并与3月15日前,将工作总结上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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