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来源: 作者: 时间:2014-01-03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川食药监稽〔2010〕8号)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印发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0〕50号、川办发〔2010〕91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10〕443号),要求自2010年10月至2011年3月,集中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
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统一部署和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此次专项整治工作,现将省局《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附件: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加大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贯彻落实全国知识产权保护与执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国务院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0〕50号、川办发〔2010〕91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10〕443号)精神,按照省政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部署和要求,我局于2010年10月至2011年3月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加大对制售假冒伪劣药品、扰乱药品生产经营秩序行为的打击力度。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严肃查处一批侵犯知识产权的大案要案,增强企业诚信守法和主动维权意识,形成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高压态势;对假冒伪劣药品、医疗器械等产品进行曝光,提高消费者识假辨假能力,形成自觉抵制假冒伪劣商品、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社会氛围;加强执法协作,提升执法效能,加大执法力度,充分发挥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的作用,全面提高我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保护知识产权和规范市场秩序的水平,为实现“两个加快”服务。
开展专项行动要以打击利用互联网、传单小报、邮政及物流渠道等方式宣传、销售假劣药品为重点,坚持整体推进、突出重点、打防结合、务求实效。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继续深化“打假扶优保名牌”工作,深入开展打击利用互联网等媒体发布虚假广告及通过寄递等渠道销售假药专项整治行动,集中治理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药品信息、非法销售药品的行为,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结合食品药品安全整治工作,全面贯彻落实打击制售假冒伪劣药品,规范药品生产经营秩序的工作任务。
二、工作重点
(一)全面规范互联网药品信息发布和销售药品的行为,对已审批的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和交易服务网站进行全面清理。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对辖区内已批准的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和交易服务网站进行全面检查,发现违法发布药品信息和进行药品交易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撤销其《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或《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移送通信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关闭。
(二)加强网上发布药品信息和交易行为动态监测。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积极对互联网上发布的药品信息进行监测,特别要加强对搜索引擎的监测,把发布治疗糖尿病、高血压、肾病、风湿、痛风、性功能障碍等疑难杂症信息以及销售未经审批药品的行为,作为监测的重点。同时,要加强非药品冒充药品以及对投诉举报反映的网上发布虚假药品信息行为的追踪监测。
(三)依法查处网上非法发布虚假药品信息和销售药品的行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监测发现的未经审批发布药品信息和销售药品的境内网站,责令其立即改正,并依法查处;对拒不整改或情节严重的境内网站,可书面通报通信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关闭。对违法网站服务器设在境外的,由各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逐级上报省局,省局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移送有关部门查处。对发布违规药品信息、违规销售药品涉及的生产经营企业要责令其改正,并列入“黑名单”,纳入重点监管对象,对违法发布虚假信息情节严重的涉案产品可采取暂停销售的行政强制措施。
(四)严厉打击利用互联网销售假药违法犯罪行为。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和公安机关密切配合,继续加大打击利用互联网销售假药的违法犯罪活动,特别是要针对在主流互联网搜索引擎中接入的提供假药信息、销售假药的行为开展专项打击。各地要选择重点案件进行全程跟踪督导,联合侦查和督办一批典型案件,确保集中治理专项行动取得实效。省局将适时进行督查督办。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对上述网站和网页的监测工作中,要固定有关违法犯罪活动的证据,并按照对涉及刑事犯罪案件处理的有关工作要求,及时移送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做好相关调查工作。
(五)结合此次专项打击行动,认真开展药品生产经营秩序的整治工作。要对辖区内药品委托生产活动进行全面彻底的检查,凡是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委托”的药品生产行为,依法按生产销售假药严肃查处;要对辖区内药品的包装、标签进行全面的检查,对违反国家局关于药品包装、标签规定的行为,责令纠正并依法查处。对假冒名优品牌药品等侵犯商标权等行为的,及时移送商标管理机关处理;要认真结合“非药品冒充药品”专项整治工作,凡是对未经批准注册的假冒药品的产品,依法按照生产销售假药坚决查处,以此进一步推动专项整治工作的开展;要认真开展对保健食品、化妆品的监督检查,重点对非法添加药物等行为进行查处。要加强对医疗器械的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医疗器械生产经营秩序。
(六)积极开展宣传工作。要向公众宣传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基础用药常识,引导公众从合法渠道获得药品,维护自身健康权益。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发布互联网药品信息与购药警示公告,对违法发布虚假药品信息、销售假药的网站进行曝光,提醒消费者正确进行网上购药,以防受骗上当。
三、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0年10月)。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政府统一部署和要求,并根据本实施方案,全面动员部署专项行动。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0年10月-12月)。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专项行动方案和具体实施计划组织开展专项行动。
(三)检查验收阶段(2011年1月-3月)。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对在组织实施阶段办理的案件进行梳理和督办,对专项行动进行总结。省局将对各地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汇总。
四、工作要求和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集中治理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药品信息、非法销售药品的行为,事关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各地要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加强协调,密切配合,上下联动,形成合力。要围绕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确定的工作目标和重点,根据每个阶段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将专项整治行动的具体任务和工作目标逐级分解,落实责任。
(二)突出重点,严肃执法。各地要按照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要求,结合实际,突出重点的抓好各项工作。要对重点单位和重点区域,集中时间,集中力量,联合查处,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责令限期整改,对大案要案做到调查清楚,查处到位,责任追究到位。
(三)标本兼治,健全机制。要按照整顿和规范相结合、专项行动和日常监管相结合的原则,立足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加强制度建设。要通过专项整治行动的开展,认真总结经验教训,积极探索和完善对利用互联网等媒体发布虚假药品广告、通过邮政信箱及快递服务等渠道销售假药等各种制售假药违法犯罪行为打击的有效模式和方法,从源头上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
(四)加强宣传,营造气氛。要充分发挥电视、广播、互联网、报刊等媒体的作用,大力宣传专项整治成果,及时曝光利用互联网等媒介发布虚假药品信息、非法销售药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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