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农职务犯罪
来源: 作者: 时间:2013-05-28
核心内容: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农村工作高度重视,出台各项支农惠农强农政策,促进农村经济不断发展,提高了农民的合法收入。但是,农村基层干部以及与农村业务相关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的违法犯罪现象也在增多,使中央各项支农惠农强农政策不能落实到位,直接侵害了农民的利益,严重影响和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发展,使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度下降。笔者对黄冈市3个县市区检察机关查办的涉及职务犯罪案件的情况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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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犯罪特点
二、犯罪原因
三、预防政策
犯罪特点
1、犯罪的主体多元化,窝案串案多。
犯罪主体集中为村党支部书记、主任、副主任和出纳会计,乡镇办事处的站所工作人员,以及与涉农有关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他们或各自为阵,中饱私囊;或相互勾结,共同作案。在查处的案件中,绝大部分为窝案、串案。如浠水县院查处的竹马村委会班子成员,在荒山拍卖以及领取黄冈至黄石550KV高压输电线路架设补偿款的过程中,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以要求补偿青苗、土地、树木和房屋拆扦损失为由,伙同省输变电公司送电二公司协调员陈某,采取扩大补偿数额、虚签协议、虚开收据的手段,套取省输变电工程公司的补偿款15万余元共同贪污。随后,还挖出其它14个村场干部利用同样的手段,共同贪污40万元。
2、作案的手段隐蔽,多样化。
农村基层干部有的擅自涂改帐面和单据,隐瞒、截留收入;有的擅自变卖公共财物;有的重领补助、白条报假费用、虚列债务;有的利用基建发包、土地征用、农用物质购销、矿产开采过程中,伙同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公款、虚报支出贪污公款、索贿受贿;有的利用在国家发放粮食补贴、退耕还林补贴之机,采用虚报种地面积、退耕还林面积的手段,骗取国家资金个人侵吞;有的在国家关闭“五小企业”中,采用假关闭的方式,骗取国家资金,予以侵吞。如武穴检察院查办的大金镇刘元村书记、主任刘某,采取虚报粮食耕地面积的手段,将套取国家发放的退耕还林粮食补助资金48000元予以贪污。
3、案值大,后果严重。
如黄梅县院查办的高岭村出纳李某伙同独山镇经管站原站长占某贪污矿山土地资源补偿费10万余元;大坝村干部集体私分矿山土地补偿费26.8万元,村支部书记杨某受贿、违法、违纪金额41万余元;七星村支部书记陈某贪污矿山资源土地补偿费20万元;魏凉村原支部书记蔡某挪用土地补偿费25万元。同时查处县矿管局局长柳某、安监局副局长王某受贿大案。一是严重影响农村社会稳定。涉农职务犯罪有的直接侵害农民利益,从而造成农村干群关系紧张,矛盾激化,群众反映强烈,上访不断,有的还引发群体性越级上访事件。二是严重损害党和政府形象。农村基层干部是国家庞大行政机器中的末梢神经,直接面对着基层农民,其一言一行直接关系党和政府的形象。有些农村干部贪污公款后用于赌博、嫖娼等挥霍。三是造成国家和集体财产重大损失。黄梅县铁矿开采管理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与农村干部相互勾结,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从中索贿、受贿、贪污致使无序开采,造成毁山毁田毁资源,严重地损害了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利益。[page]
犯罪原因
涉农职务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经分析主要有以下几点:
1、村级干部的素质不高,涉农职能部门的国家干部任用不严。
村委会的书记、主任、会计都是由选举产生,乡、镇、办事处党委没有对他们的品行、能力、工作作风、法律意识进行、考察,打开一眼闭一只眼,予以任用。导致一些地方的干部家族势力把权,甚至个别的地方出现“村霸村治”的现象,这些人无宗旨意识和法纪意识,上台就捞一把。乡镇办事处以及县市科局对涉农职能部门干部的任用,不是认真考察挑选,而是一个“庙”里放几个“和尚”就行了。
2、村级财务收支透明度不高,管理混乱。
当前,农村财务管理上虽然采用了以村账站管为主等办法,但还存在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财务人员配备不齐全。有些村支部书记、主任自己兼任出纳,一手收钱,一手开支,花多少做什么,个人说了算。二是账目不清,单据、凭证不全,许多收入和支出都不入账;各种白条票据一大堆,村干部每人都有账,相互牵连,理不清楚。个别村组织的财务开支50%都是白条开支。三是不及时做账。不按规定期限做账,而是一季度做一次账,或是一年做一次账,有的干脆就不做账。四是躲避监督,设立账外账。
3、缺少监督。
一是基层组织自身监督流于形式。农村基层干部之间分工不清,职责不明,财务公开制度得不到落实,造成人权、财权、物权和事权主要集中在相关负责人手中。
二是乡、镇、办事处监管不力,制约机制缺失。乡、镇、办事处有些干部作风不深入、不扎实,对村级组织、基层干部的监督流于形式。
三是缺乏监督。时下,大多数青壮年外出务工,留下的多是老人、妇女和孩子,对村级事务不闻不问。有些村干部任职时间较长,在当地有一股势力,形成霸道作风,群众敢怒不敢言。
4、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淡薄。
大多数村的书记、主任、出纳会计文化程度较低,不懂得什么是违法,什么是违纪。他们也存在认识上的误区,认为村干部不是“干部”,虽经村民选举,但无级别,不吃皇粮,不按规定办事也没多大问题。少数干部认为党纪政纪管不着,即使犯了法无大碍。个别干部一上台就抱有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思想。如武穴市刊江办事处龚隆村书记、副书记、会计利用职务之便,合伙贪污国家粮食补贴款3万余元;他们三人根本不知道其行为是违法的,只知道别人可得,我们是村里干部一样可得。
5、惩处不力。
是涉农案件往往多种行为交织,多个案由混同,案件在侦查之前难以确定属公安机关管辖还是检察机关管辖,导致对有些案件的办理相互推诿,转到纪委部门调查处理,本应处以刑罚的,只作违规、违纪来追究。[page]
预防政策
农业丰则基础强,农民富则国家盛,农村稳则社会安。检察机关要按照党的十七大“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领域”的要求,按照高检院“全国检察机关开展查办涉农职务犯罪保障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的部署安排,保持与各级党委、政府密切联系,坚持“教育、制度、监督”三管齐下,以实现涉农职务犯罪的综合治理。
1、加强组织建设。
要认真组织涉农干部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全体涉农干部要认真学习党的十七大报告,通读《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论科学发展观》和《科学发展观重要论述摘编》,系统学习胡锦涛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农村工作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把群众路线贯穿学习实践活动始终,做到“三请三让”:即请群众参与,让群众知情;请群众监督,让群众检验;请群众评价,让群众满意;做到注重自我教育、自我提高,认真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同时,还要对他们进行共产主义理想信念教育,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教育,法制教育,从思想行动上筑牢反腐倡廉的钢铁长城。对乡、镇、办事处 的涉农干部认真进行考察,业务不熟,素质不高的予以调离,对那些软弱涣散的村支部、村委会坚决实行改组和重新选举。
2、加强基层组织的财务管理。
一是对财务管理人员实行考察、考核、考试和持证上岗制度;
二是深化村务公开,加大党委、政府、人民群众对村级财务管理的监督力度,不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三是努力完善村帐站管,把好开支关,并实行定期公布,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质询和监督。
3、切实加大对涉农职务犯罪的查处力度。
一是加强基础工作。全面掌握新农村建设的舆情、社情,动态收集新农村建设各领域、各环节的信息,及时发现、挖掘涉农职务犯罪,遏制犯罪初始。
二是突出办案重点。要重点查办社会影响恶劣、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党委政府关注的案件,贪污、挪用、私分涉农资金的大案要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项目审批权、资金分配管理权索贿受贿、权钱交易的案件和严重侵害农民群众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影响农村和谐稳定的案件。
三是正确处理大案与小案的关系。在突出查办大案要案的同时,对于群众联名举报,长期举报甚至引发群众上访的案件,侵吞移民安置款、扶贫款、救灾救济、粮食补贴、退耕还林补贴、关闭“五小企业”补贴款等直接侵害群众利益,社会影响恶劣的案件,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关注的案件,即使涉案金额不大,也要依法查处,通过办案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做到查一案、教育一片、安定一方。
4、注重协调配合,形成合力。
检察机关加强与党委的汇报联系,积极争取党委的领导和支持,在党委领导下密切与纪检监察、公安、审计等执纪执法部门和农业、林业、水利、民政、扶贫等涉农部门的协作与配合,构建预防涉农职务犯罪工作机制,形成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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