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朋友组织卖淫提供场所构成容留卖淫罪
来源: 作者: 时间:2012-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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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青区男子宋某、张某和王某一直游手好闲。宋某萌生了组织卖淫从中牟利的想法,得到张某、王某响应。三人找到卖淫女子后,又开始物色场所。宋某想起自己的“发小”李某经营了一家足疗店,便把想法和盘托出。李某既好面子又讲义气,答应了宋某要求。
一段时间后,警方开展打击黄、赌、毒专项整治行动,在李某的足疗店内抓了现行。李某被抓后供述实情,其余三人陆续归案。
日前,西青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宋某为图私利,采取招募手段控制多人进行卖淫活动,其行为已经构成组织卖淫罪;张某、王某明知宋某组织卖淫仍积极参加并协助,构成组织卖淫罪;李某明知宋某等人组织他人在其店内从事卖淫活动,仍予以容留,构成容留卖淫罪。据此,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其余三人被判刑4至6年不等,各处罚金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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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燕薪律师,男,汉族,硕士,北京来硕事务所主任,执业证号:11101200510330274。 刑事律师团执业理念: 古希腊思想家柏拉图曾... [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