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六种情形
来源: 作者: 时间:2014-02-08
我国刑法第291条之一规定,“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刑法中对“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的认定标准没有做出具体规定。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有关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规定该罪的入罪标准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而最高人民法院从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破坏公共交通秩序、破坏有关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破坏居民生活秩序、干扰国家职能部门的正常工作秩序、其他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等六个方面明确界定了“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六种情形:
1、致使机场、车站、码头、商场、影剧院、运动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秩序混乱,或者采取紧急疏散措施的。
2、影响航空器、列车、船舶等大型客运交通工具正常运行的。
3、致使学校、医院、厂矿企业、国家机关等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科研等活动中断的。
4、造成行政村或社区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的。
5、致使公安、武警、消防、卫生检疫等职能部门采取紧急应对措施的。
6、其他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另外,“虚假恐怖信息”是指以发生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劫持航空器威胁、重大灾情、重大疫情等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事件为内容,可能引起社会恐慌或者公共安全危机的不真实信息。
- 1 关于加强死刑案件辩护的
- 2 黄金杰、双有秀贩卖毒品
- 3 被告人刘怡强等五人贩卖
- 4 盗窃罪罪与非罪
- 5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
- 6 被告人陈智等三人贩卖、
- 7 职务犯罪存在的三大重大
- 8 婚内“强奸”浅议
简介: 燕薪律师,男,汉族,硕士,北京来硕事务所主任,执业证号:11101200510330274。 刑事律师团执业理念: 古希腊思想家柏拉图曾... [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