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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五种加重情形

来源: 作者: 时间:2014-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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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刑法第291条之一规定,“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刑法中对“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的认定标准没有做出具体规定,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发布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有关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第三条明确规定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应当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范围内酌情从重处罚的五种情形:

  1、致使航班备降或返航;或者致使列车、船舶等大型客运交通工具中断运行的。

  2、多次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

  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

  4、造成乡镇、街道区域范围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的。

  5、具有其他酌情从重处罚情节的。

  另外,“虚假恐怖信息”是指以发生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劫持航空器威胁、重大灾情、重大疫情等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事件为内容,可能引起社会恐慌或者公共安全危机的不真实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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