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炒股后归还 湖南安化一男子被判刑
来源: 作者: 时间:2014-03-27
中新网长沙11月2日电(周劲阳 姚华辉)挪用公款炒股,而后原数归还。原本以为这样就可以安然无事的阎某,最终被判挪用公款罪,处以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湖南益阳安化县优质农产品开发服务中心经营部、安化县无病虫柑桔良种繁殖场均为全民所有制企业,两单位各出资5万元新设立了安化县优质茶果种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该案件的被告人阎某系该公司副经理、会计。
2009年5月,安化县优质茶果种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副经理兼出纳蒋某,为了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安化县建设支行的行长陈某完成揽储任务,便向公司经理谌某提出到邮政银行开设公司账户并存款。后因公司相关证件不齐备,无法开设公司账户。陈某建议蒋某先将公司公款私存到邮政银行帮其完成揽储任务,蒋某同意并向经理谌某建议。谌某便和被告人阎某、蒋某一起商量了存款事宜,同意将公司30万元公款以个人名义存入邮政银行,因邮政银行规定每名客户存入10万元有相应的揽储赠品和纪念品,便决定分别以谌某、阎某、蒋某三人的个人名义存10万元公款到邮政银行。于是蒋某便以三人的名义,在邮政银行办理了每人存款10万元的手续,并由蒋某对三张存折、银行卡、密码予以统一保管。
2009年6月,被告人阎某向蒋某提出要保管自己名下公款私存的10万元的存折、卡和密码。蒋某便将存折、卡和密码交给了被告人阎某。不久,被告人阎某听说炒股赚钱,便产生了挪用公款委托别人炒股赚钱的想法。2009年8月,被告人阎某利用自己保管公款银行卡的便利,擅自将该卡交给其朋友陈某,委托其用该10万元炒股,并跟陈某隐瞒了该10万元系公款的真相,称该10万元是其父母的存款。陈某便从2009年8月起,陆续将该卡中的10万元取出,存入到自己的证券账户用来帮被告人阎某炒股。直到2010年4月,安化县城南区管理委员会财务清理小组开始清理安化县优质茶果种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财务,被告人阎某便将挪用的公款归还。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阎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共财产的使用权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依法应予以刑罚处罚。鉴于被告人阎某案发前退还了所挪用的公款,且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阎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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