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城乡建设集团公司副总经理贪污挪用公款被判13年
来源: 作者: 时间:2014-03-27
61岁的原城乡建设集团公司党委副书记、副总经理涉嫌贪污挪用公款被提起公诉,12月11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判处其十三年有期徒刑;继续追缴其犯罪所得赃款12万元上缴。
王殿平案发前系北京城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副总经理,北京紫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法院审理查明:
一、1997年11月,被告人王殿平在担任北京市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以借用为名向其所在公司下属的北京城乡建筑材料经营公司经理赵龙宝索要白色捷达牌轿车一辆(号牌:京AU1785,价值人民币12.7万元)给其儿子王聪颖使用,直至2006年5月,王聪颖才将该车交还给赵龙宝。该车案发后被追缴。
二、2001年11月,被告人王殿平在担任北京市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介绍薛建新为下属的北京城乡欣瑞建设有限公司(简称欣瑞公司)借款人民币800万元,借款期满后,欣瑞公司逾期未还,在薛建新催要欠款的过程中,王殿平为薛建新提供帮助,2002年2月至同年6月,欣瑞公司偿还了欠款和利息。为感谢王殿平,薛建新于2002年国庆节期间到王殿平家中送给王殿平人民币5万元。
2005年4、5月间,被告人王殿平利用担任北京市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薛建新被司法机关审查的过程中,为其签批相关证明材料,提供帮助。为此,王殿平收受薛建新给予的人民币1万元。
三、2002年春节期间,被告人王殿平在担任北京市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期间,明知其下属的北京城乡建设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党委书记张亚非为了在公司经营和其个人发展方面得到上级领导的照顾,仍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张亚非给予的人民币1万元。
四、2001年月至2004年期间,被告人王殿平在担任北京市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党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所在公司与北京德瑞特经济发展公司合作开发金方大厦项目的过程中,为该公司提供帮助。为此,2004年春节期间,北京德瑞特经济发展公司总经理曹德军来到王殿平家中,借王家装修房子的之机,给予王殿平之妻刘凤平人民币3万元,刘凤平告诉了王殿平。
五、北京市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属的北京城乡房地产开发中心主任黄泽宇为了与领导联络感情,2003年春节期间,利用去厦门考察的机会,在宾馆房间内,给予时任北京市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党委书记的王殿平美元1万元(折合人民币82 145元);2004年7、8月间,黄泽宇在陪王殿平打麻将时,给予王殿平人民币1万元;2005年春节期间,黄泽宇利用到王殿平家拜年的机会,给予王殿平2张百盛购物中心购物卡(价值人民币1万元)。上述款项、购物卡共计折合人民币102 145元。
六、2003年春节期间,被告人王殿平在担任北京市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北京紫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副经理秦永成给予的人民币5万元。
七、2003年12月,被告人王殿平在担任北京市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提名北京城乡建设第三建筑公司经理闵光连参加赴南美考察。为感谢王殿平,闵光连到王殿平的办公室给予王殿平5000元美元(折兑人民币4.1万余元)。
此外,2002年2月间,王殿平在担任北京紫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伙同公司经理张玉发、北京市城乡建设第八建筑工程公司经理赵凤一、用款人曹德军(均另案处理)共同参与策划,将所在公司的100万元公款借给曹德军个人使用,且超过三个月未还。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王殿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钱款;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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