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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迷心窍挪用公款85万元双双获刑

来源: 作者: 时间:2014-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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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广西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夫妻双方共同挪用单位资金的案件,两被告人归案后,在法庭上仍然狡辩,但铁证如山,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覃彦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许剑华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经法院查明:被告人许剑华,原系广西东方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出纳员。被告人覃彦,无业。被告人许剑华在东方国旅公司工作,2002年与被告人覃彦登记结婚。2002年4月起至2003年10月8日,许剑华在任东方国旅公司、东西方国际交流公司留学二部的出纳员期间,采用收入不入账和提款不入账的方法多次挪用公司款共计七十余万元与覃彦共同使用。两人将挪用公司款用于日常生活及支付购买商品房、购买小轿车两辆。2003年10月,两人知悉公司将对帐目进行清查,挪用资金事实将案发的情况下,两人又将公司留学二部存于银行的人民币15万元的存单提款取出,尔后逃往深圳、玉林、河池、桂林等地躲藏。2005年10月3日,许剑华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由于其已怀身孕,公安机关未对其强制措施。2007年5月,其向公安机关提供了覃彦的准确住处重要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同案犯覃彦。

  法院认为:被告人许剑华作为该公司的出纳员,利用工作之便,挪用公司资金七十余万元,超过三个月未退还,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了挪用资金罪。被告人覃彦与许剑华为夫妻,其主观上具有与许共同挪用公司款的犯罪故意,客观上共同实施了挪用公司资金的犯罪行为,造成了危害后果,亦构成了挪用资金罪,是共同犯罪,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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