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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钟某为帮儿完成储蓄任务挪用公款150万元获刑五年

来源: 作者: 时间:2014-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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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帮儿子完成储蓄任务,父亲居然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150万元。1月14日,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一审以挪用公款罪,判处被告人钟山有期徒刑5年。

  被告人钟山,原任登封市塑料总公司破产清算组会计。2003年9月至12月,为获得存款利息和为儿子完成储蓄任务,他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150万元,以其个人名义存款100万元,以其儿子名义存款50万元,将3508.12元利息据为己有。

  法院认为,被告人钟山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挪用公款罪量刑标准

  刑法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挪用公款数额巨大,或者数额虽未达到巨大,但挪用公款手段恶劣;多次挪用公款,因挪用公款严重影响生产、经营,造成严重损失等情形)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挪用公款十五万元至二十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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